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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調整完善類融資平臺發債審核標準

2016-09-03 01:26:40|來源:中新網|編輯:靳松

  中新網9月2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今日表示,考慮到發行人來自所屬地方政府收入佔比是衡量其市場化運營程度的重要參考指標,證監會在前期監管實踐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完善類融資平臺的發債審核標準,重點關注發行人來自地方政府收入佔比情況。

  證監會今日舉行例行新聞發佈會,在發佈會上,有記者問:近日有媒體報道,交易所債券市場對類融資平臺發行人的門檻進行了提高,發行人最近三年的營業收入中來自所屬地方政府的比例若超過50%,將不能在交易所發債。請問監管層對此有何評價?

  對此,鄧舸介紹,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發行主體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

  前期監管實踐中,證監會參照簽發部門有關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名單予以執行。同時,對不在該名單內、但具有融資平臺公司特徵的主體,證監會要求其不得承擔地方政府融資職能,並需結合營業收入及現金流來源情況説明其是否具備市場化運營機制。

  鄧舸介紹,考慮到發行人來自所屬地方政府收入佔比是衡量其市場化運營程度的重要參考指標,證監會在前期監管實踐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完善類融資平臺的發債審核標準,重點關注發行人來自地方政府收入佔比情況,規範企業融資行為,防範債券市場風險,維護債券市場規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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