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規範內地與香港股市互聯互通機制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王都鵬、趙曉輝)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6日表示,為規範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關業務活動,證監會擬將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滬港通規定”)修改為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互聯互通規定”)。
互聯互通規定沿用了滬港通規定的結構順序,保留了滬港通規定的法律法規適用原則、各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等大部分內容。同時對適用範圍進行擴展,根據滬港通運行情況對個別條款予以完善。
張曉軍在新聞發佈會上説,本次修改將適用範圍由滬港通擴展至滬港通和深港通。其次,明確了滬港通和深港通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在第三條增加了“投資者遵守其委託的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所在地的投資者適當性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的表述。此外,為未來貨幣兌換機制的完善預留空間,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投資者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買賣股票,應當以人民幣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進行交收。以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貨幣進行交收的,另行規定。”
據介紹,互聯互通規定是市場參與者開展滬港通及深港通活動的重要依據。互聯互通規定共19條,明確了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結算機構的職責,對境內證券公司開展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關業務提出原則性要求,明確了相關業務範圍、外資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貨幣等事項,對投資者保護、監督管理、資料保存等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