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一丹麥留學生要挾女子發生性關係被拘留
原標題:清華留學生要挾女子被拘留
清華大學丹麥籍留學生小麥(化名),以曝光小榮(化名)的私照相威脅,要和對方發生性關係。海淀警方經過調查,對小麥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小麥認為海淀警方的處罰較重,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記者昨天獲悉,海淀法院審理認為,海淀警方處罰適當,駁回了小麥的訴訟請求。
案情:留學生要挾女子被行政拘留
2015年3月6日下午1時許,海淀公安分局接到23歲女子小榮的報警。小榮稱,從當年1月18日開始,小麥便多次要求同她發生性關係。因為自己不同意,小麥就多次以要曝光她的“私密”照片進行威脅。此外,小麥還在清華大學內通過微信向小榮發送淫穢信息,小榮説,這已經嚴重干擾了自己的生活。
接到報警後,警方傳喚了小麥,對二人進行了詢問。小榮向警方提供了她與小麥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警方也從小麥手機內提取了涉案信息。
當年3月12日,海淀公安分局作出處罰決定,對小麥行政拘留5日,並在處罰前告知其處罰的事實和理由。
起訴:聲稱雙方屬自願戀愛
小麥認為自己和小榮是自願交往,海淀警方的處罰較重。在行政拘留執行完畢後,小麥將海淀公安分局起訴到海淀法院,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
小麥稱,他和小榮是談戀愛,兩人是男女朋友關係,小榮的私照也是她本人通過微信自願發給自己的。他辯稱自己沒有威脅小榮,也沒有干擾她的正常生活。
2015年7月,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小麥向法庭提交了小榮的諒解書,以及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他和小榮當時只是感情糾紛,兩人是自願互發私照的。
海淀法院開庭審此案時,因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小榮還被列為該案的第三人,但她沒有出庭。
面對小麥的指控,海淀警方的代理人辯稱,他們處罰小麥,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屬於正常行使職權。接到小榮報案後,警方傳喚了小麥,製作了筆錄,並聽取了小麥的陳述和辯解,小麥也簽字認可。海淀警方作出的處罰決定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判決:法院認定警方處罰適當
海淀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案中有小榮的報案,海淀公安分局查取了兩人的聊天記錄,製作了兩人的詢問筆錄,小麥手機中保存的雙方身份信息及小榮的照片等證據,這些已形成了證據鏈,彼此能相互印證,證明小麥多次向小榮發送淫穢、恐嚇信息,干擾小榮正常生活的行為。而小麥卻不能提供海淀公安分局認定事實錯誤的證據,只有其單方陳述,不能否定相關證據證明的事實。
法院認為,海淀公安分局在對小麥進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履行了受案、傳喚、調查取證、告知、作出處罰決定、送達等行政程式,符合法律規定,小麥也沒證據證明海淀公安分局在處罰過程中違反了相關法定程式。
最終海淀法院認為海淀警方對小麥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並無不當,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小麥請求撤銷海淀公安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因此駁回小麥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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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息騷擾可拘留十天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我國《警察法》第7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京華時報記者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