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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監督三星召回Note7:合約機同享被召權利

2016-10-12 13:16:46|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谷士欣

  國際在線報道: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網站消息,自 2016年10月11日起,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公司)召回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的全部SM-N9300 Galaxy Note 7數字行動電話機,共計190984台(包含2016年9月14日公告首次召回的1858台産品)。本次召回事件涉及眾多消費者的人身財産安全,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消費者協會將監督三星公司做好召回工作,並提出如下具體要求:

  一、消費者退機或者換機,三星公司不能以手機有損,包裝或附件不全、有損為由拒絕召回。

  二、消費者如持有的合約機,應享有同等的被召回的權利,且三星公司不應在合約機與話費之間的計費標準上做出不利於消費者的規定。

  三、消費者選擇退機的,三星公司應在合理期間內提供備用機,供消費者正常使用。

  四、消費者選擇退機時,如缺乏發票等憑證,三星公司有義務對應自身銷售記錄,後臺激活記錄查詢確定,履行召回義務,不得以此為由拒絕退貨。

  五、消費者選擇換機的,三星公司對其他型號手機的計價應合理,且應在更換時提供全新的三包憑證,對購買憑證(發票等)做出明確有效的更正。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六、在消費者退機或換機過程中,三星公司應為消費者提供數據存儲轉換服務,並做好保密工作。

  七、消費者因配合本次召回所産生的産品郵遞費用由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承擔。有關郵遞費用,三星公司應明確有利於消費者的適用方式。

  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因此,本次召回中,三星公司所承擔的應是運輸等必要費用,不應局限于郵遞費用。

  九、三星公司應向發生爆炸問題的消費者致歉,並依法賠償消費者損失。

  中國消費者協會將密切關注並受理消費者在此次召回中遇到的問題,督促三星公司及時、有效完成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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