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網貸利誘之下 學生如何規避風險
近年來,校園網貸引發的學生財産損失案件頻發,令人揪心。不過,細心考察之下,這一現象並非沒有辦法防範應對。
顧名思義,該類案件多發于校園,對象主要是學生。懷有不良動機的商家,正是看準學生群體社會經驗不足、年輕氣躁的特點,對校園裏的年輕人大肆兜售不成熟、不正當的金融産品。再者,網貸是一種民間借貸形式,由於金額小,對象又是深諳互聯網思維的年輕人,因此,其慣於通過網絡提供服務。互聯網上的經營不需要面對面進行,這既為交易提供了便利,同時也製造了受眾的對産品審查障礙。
可見,在“校園網貸”的交易中,風險是多方面存在的。因此,也就不難理解其迅速氾濫並帶來種種隱患的原因。當然,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校園網貸是否應該存在,而在於應該以怎樣的方式存在。目前許多校園貸的確缺乏官方規制監管,也缺乏行業自覺,許多參與者、受害者更是對其缺乏基本的防範能力。在民間小額借貸領域法律法規尚未健全的特定時期,大量新商家涌入借貸金融市場,未免良莠不齊,難免造成一些個人的損失和市場的危害。
針對網絡借貸的現狀,有必要認識到“法律的滯後性”,也即,成文立法總是滯後於社會發展這一規律。當代經濟社會發展速度驚人,社會變遷之快、新現象之頻出,時常出乎想像。因此,在“現象-規制”的立法反應系統中,一定會存在一個空檔期,如前文所述的“法規尚未健全的特定時期”,這也就是“滯後”的時間所指。
在越過這一滯後問題之前,我們可以試圖分析總結出一些經驗,以作過渡性的應對。學生借貸者一方,主要應從提高意識開始,做好防範。以當代大學生的經濟和法律常識程度,只要謹慎處事,在技術上防範大多數校園網貸騙局絕不成難題。關鍵是很多同學不重視。如若只一味貪圖眼前利益、忽視風險,那麼確實容易自陷於被動狀態,從而增加蒙受損失的幾率。
校園網貸,歸根究底是一種借貸行為,與最常見的商品買賣一樣符合契約精神與基本法律關係。而網上購買書籍、衣物、生活用品等,恰是當代大學生最熟悉不過的日常交易。之所以在網購中不至於頻發受騙,不僅因為我國消費者已經“網購”多年,市場相對成熟,更由於學生們對於一來一往的典型交易行為有著本能的審察。一手支付金錢,另一手收貨,有所付出,就在代價的提醒下關注産品品質;而網貸交易在局部上呈現的是“單方義務”,學生眼前會有一手拿錢的片面假像,只注意到拿錢之“得”,忽視背負債務之“失”,因此在利誘之下失察,從而自陷風險。
對於貸款人的身份資格的審查,對於交易手續是否完備、有無安全保證、是否置於第三方監督之下(如知名電子交易平臺),都可以憑個人力量得到相當程度的實現。説到底,這一方面需要等待宏觀上跨過網貸市場客觀發展的“立法滯後期”,一方面還需參與者加強規範意識,做好自己每一單交易的審查。對個人行為負起責任,也就實現了對市場、對社會的責任。(唐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