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三權分置”的基礎是保證土地的集體所有制
國際在線消息:2016年11月3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農業部部長韓長賦介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有關情況。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記者:我們在調查採訪時發現,隨著城鎮化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進城,農村人口越來越少。有聲音認為現在農村集體所有權沒有存在必要,請問你如何看?這份《意見》如何確保農戶集體所有權不會被虛置?
韓長賦:我也聽到一些這方面的擔心。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這是《憲法》明確規定的,是農村最大最根本的制度,必須長期堅持毫不動搖。農村的土地只有不到10%是國家的,90%都是農民集體的,所以我們是以土地集體所有制為主,10%主要是國有農墾。還有不太了解的説土地集體所有就是村委會所有,這也不準確。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如果從層次來説,大概40%左右的集體土地是村級所有,60%左右是村民小組所有,就是過去的生産隊所有。堅持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有利於保證廣大農民群眾平等享有基本生産資料,是實現共同富裕的一個重要基礎。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土地制度無論怎麼改,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我們講底線思維,這就是農村改革的一條底線。
説到這個問題我展開説幾句,目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擁有大量的資産,包括資源性資産、經營性資産和非經營性資産。僅耕地、草地、林地有60多億畝,經營性資産達到2.86萬億。實行“三權分置”是新形勢下集體所有制具體實現形式的探索和創新,在“三權分置”過程中,集體所有權必須得到更加充分的體現和保證,不能被虛置。因此《意見》強調要始終堅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根本地位。
具體來講有幾條:一是要維護農民集體在承包地的發包、調整、收回、徵收以及監督使用等方面的權能,包括集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等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法調整承包地,有權就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依法獲得補償。流轉進來的新經營主體,你不能長期撂荒、拋荒,集體有監督權。二是要健全集體所有權行使的機制。有權利我怎麼行使?確實有些地方監督的機制不健全,全集體所有權有被虛化的現象,《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集體組織民主議事的機制,切實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監督權、決策權,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防止少數人私相授受,謀取私利。承包農戶想把土地流轉給其他人經營,你得告知集體。總之集體所有權無論怎麼改,都是不能動搖的,“三權分置”的基礎是保證土地的集體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