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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取暖補貼那些事:哪些人能領 每人該獲得多少

2016-11-06 09:59:49|來源:法制日報|編輯:徐藝源

  隨著氣溫的逐漸降低,北方大部分城市就要進入供暖季。人們對供暖的強烈需求,讓“取暖費(補貼)”這一名詞再次躍入大眾視野。

  “你們單位有沒有發放取暖費?”“我能不能享受取暖補貼”成為大家朋友圈裏常會討論的內容,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討要取暖費的糾紛也時有發生。那麼,取暖費(補貼)是什麼?勞動者討要取暖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對於這些問題,許多人都不能給出一個明確的説法。在這裡,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陳自喜結合審判實踐,給大家説一説與取暖費(補貼)相關的法律知識。

  冬季取暖補貼,是我國上世紀50年代就實行的辦法,當時指的是國家政府機關以及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冬季發放的一項費用,別的人是沒有的,並且這個取暖補貼,是由單位承擔的;即有取暖設備的,給予免交取暖費,沒有取暖設備的,發給補貼,列入成本,由各單位的人事部門負責造冊。當時,取暖補貼可以説就是國家機關以及企(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一項福利。對於私營、民辦企業是否給予職工發放取暖補貼,我國法律並無強制性規定,這些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自己決定是否給予職工發放該項福利。

  除此之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這也就意味著取暖費屬於職工福利費的範圍。

  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逐漸意識到冬季取暖應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取暖涉及民生問題。在國家尚未出臺統一規定的情況下,目前各個省市政府加大取暖保障力度,對於低保戶,特別是困難戶,由政府幫助解決部分取暖問題,給予減免費用等。並且,為了推進供熱體制改革,轉換居民住宅取暖費補助方式,保證使用清潔能源分戶採暖居民冬季正常取暖,地方政府給予符合各地政府出臺政策的居民一定的自採暖補貼。同時,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我國供熱體制改革,“熱”成為一種商品,供暖走向市場化、商品化,取暖補貼由“暗補”走向“明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取暖補貼隨個人工資在每年10月份發放,供熱企業直接向用戶收取取暖費。

  那麼,究竟哪些人能獲得取暖補貼?每人該獲得多少取暖補貼?對於這些問題,陳自喜表示,我國目前尚無統一規定,各省市規定也不相同。參照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稅局、北京市房管局《關於冬季職工宿舍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在北京享有取暖補貼的主體為全民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單位職工。除此之外,對於其他性質的企業或用人單位來説,取暖補貼是用人單位向員工發放的一項福利,其有權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決定是否發放,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這些用人單位如果因為“取暖補貼”與職工發生糾紛,如果職工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拖欠自己該項費用,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索要取暖補貼,對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用人單位和職工關於取暖補貼沒有約定,職工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取暖補貼,且此類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適用《關於冬季職工宿舍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包含退休、退職職工和在職人員)發生取暖補貼爭議時,該類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報記者 黃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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