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大學生為討5000元打工工資四處奔波

2016-01-11 14:41:19|來源:大河網|編輯:趙春曉

  核心提示:鄭州一大學生為公司辛苦工作近一年,公司倒閉後,欠該大學生約5000元工資。大學生自行討要多次無果,求助勞動監察部門,結果對方不予受理。

  1月8日,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鄭州人社局)相關負責人正面回復大河報稱,大學生群體遇勞動糾紛,尤應屬重點保護對象,但此類現象目前確實不在《勞動法》保護範圍,屬於法律盲區,而有律師對此有不同見解。目前,鄭州市金水區法制監督部門已介入調查討工錢事宜。

  回訪丨正規途徑維權後,欠錢老闆態度更加強硬

  謝強向金水區勞動監察大隊和勞動仲裁部門求助,仍然沒有結果

  1月6日,鄭州市金水區北林路辦事處勞保所委派的一名社區勞動監察人員和一名協調員本來説,會于次日約見謝強所説的老闆楊某,以協調解決此事。本報報道發出的當天,大學生謝強説,欠他工資的老闆打電話告訴他,他用這種方式討要工錢,對方是不會給他的。謝強很鬱悶,他尋求媒體和政府部門的幫助,是正規渠道維權,對方的態度仍是那麼強硬。

  但8日,謝強説,那名監察人員後來沒和楊某約成,“她們説已經盡了最大努力,説我們之間存在糾紛,協商不了。讓我們再找其他途徑試試。”

  7日,仍抱著一線希望的謝強又和同樣有此遭遇的社會打工者馬樹林一起前往金水區勞動監察大隊,再次求助。

  謝強説,他們到了監察大隊後,先按要求做了登記,然後工作人員讓馬樹林出示公司公章和法人姓名在一起的相關材料,表示只有這樣才能立案。而對於謝強這樣的大學生,稱這方面的勞動報酬糾紛,不在他們管轄範圍。

  無奈,謝強又陪同馬樹林去了區勞動仲裁部門,在這裡得到的答覆是,如果沒有合同,需要讓公司的2名員工前去證明謝強在公司時的職務,如此一來,便可以投訴。但這個過程可能需要2個月。

  進展丨有關部門和律師法規理解不同,法制監督部門介入調查

  有關部門:此類事件屬於法律盲區律師: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維護勞動者正當權益

  記者搜索發現,國內發生過許多大學生因勞動報酬糾紛遭遇勞動部門不受理,維權艱難的事件。

  勞動部門之所以不受理類似事件,究其原因,則是他們都遵照這樣一條規定。即原勞動部1995年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其中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執法人員據此認為,此類問題屬於勞務糾紛,不在勞動仲裁範圍內,因此不予受理。

  1月8日,鄭州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正面回復大河報時也説,不受理的原因也是依據的上述規定。該負責人稱,大學生群體屬於弱勢群體,確實是最應該保護的對象,但既然規定在此,他們也沒辦法。

  據了解,正是有了上述勞動部門的規定和説法,國內很多大學生在遇到此類不公平的現象時,如果要走法律途徑,除了證據收集的難度外,律師費、手續流程也慢,很多大學生沒有這麼多的時間精力去耗費。因此,大學生只能先和商家進行溝通,希望通過真誠和良心獲得應有報酬,而如果不然,就只能聯繫媒體引發社會輿論得到幫助,這樣也不行,那就只能自認倒楣。

  而針對鄭州人社局的上述説法,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任成宇有不同看法。他説,只要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作為勞動行政部門和仲裁部門,都該依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精神,竭盡全力維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為勞動者提供保護。上述勞動部的規定,只能稱得上是一個部門的行政規章,它是以人的身份來界定是否要提供保護,而我國《勞動法》則是以是否提供了勞動來界定保護對象。因此,上述行政規章是和《勞動法》相違背相抵觸的,也是無效的。因為根據《勞動法》,即便是雇傭關係,也受《勞動法》保護,更何況是勞動關係或勞務關係。

  8日,鄭州市政府法制辦相關人員對此表示,這就是勞動部門的事,他們如果不管,當事人可起訴該部門。法制監督處相關人員建議先由區級法制監督部門介入處理。

  1月8日,金水區法制辦法制監督處一名姓李的人員表示,他們已介入調查此事,等有結果會及時反饋給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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