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及民生 《網絡安全法》四大亮點值得點讚
近日,《網絡安全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該法亮點很多,其中強化對網民安全的保障是惠及民生問題的一大看點,值得稱讚。
首先,新增了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規定。未成年人是網民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身心發展還不完全,相對成年人而言,他們更容易受到網絡違法違規內容的影響和侵害。近年來,一些涉黃、涉賭、涉毒的網絡信息有重新抬頭之勢,這對網絡安全環境,特別是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出了嚴峻考驗。《網絡安全法》特別規定未成年人保護專款第十三條,從鼓勵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産品和服務到依法嚴懲危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可見,網絡安全法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在互聯網內容上的延伸,這對建設網絡安全和健康網絡環境都是非常重要的。同時,該法第四十六條明確了任何人不得利用互聯網從事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銷售違禁管制物品等行為。這對於凈化網絡環境,讓青少年放心上網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其次,強化了用戶知情權。互聯網發展的未來是以用戶意願為基礎的“意願經濟”模式,用戶對數據的控制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都是建立在用戶知情權的基礎之上。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存在安全漏洞或隱患時,有“及時告知用戶”的法定義務。這條修改是針對近年來國內外多發的“漏洞門”和“駭客門”事件做出的總結,是對消費者知情權在網絡權益上的發展和進化。儘管網絡漏洞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但用戶有權在第一時間知曉漏洞的存在,網站有義務第一時間向用戶進行告知。這樣做的好處就是儘量避免用戶損失的擴大,減少因網絡漏洞和駭客攻擊可能帶來的損害。同理,該法第四十二條在強化網絡運營者應當採取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基礎上,新增了對“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洩露、毀損、丟失等情況下,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的義務。
再次,改進了用戶對自己數據的控制權和自我決定權。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戶對涉及到自己信息數據的控制權,既包括對網站依法和依約使用用戶數據的約束,也包括用戶對涉及到自己“錯誤信息”的“刪除或更正權”。這樣的規定就是將數據權作為具體人格權的明確表現,非常符合互聯網時代用戶權益的發展方向,也是發展中的人格權在互聯網上的體現。目前正值我國民法典立法階段,其中對數據權性質的討論和數據權是否為具體人格權的爭論一直存在,該法對這個問題基本給出了答案,明確將用戶自己的數據控制權和自我決定權重新交回到了用戶手中,這一點是非常值得點讚的。
最後,強化了用戶信息保障的主體責任。《網絡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從政府權力部門的信息保障義務入手,在源頭上強化了政府部門的信息安全保障義務,不論是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違規獲取信息的行為,或者是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予以處分。特別是針對個別犯罪分子在境外從事侵害攻擊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第七十五條規定對境外個人或組織侵害的特殊處罰措施,可以採取“凍結財産或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國計民生的根本,強化保護和增加處罰力度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作者:朱巍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