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澄清對《網絡安全法》的幾點誤讀
外企對《網絡安全法》擔心的方面很多,其中重要的一個方面,是擔心網絡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等網絡安全審查制度,會給企業帶來這樣或那樣的負擔。在這個問題上,首先是對外企、中企一視同仁的,不存在“排擠”之説。
任何企業都不應忘記,一切服務或産品都要以滿足安全需要為前提。否則,假如一個企業提供的産品或服務可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安全隱患,還不允許所在國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審查,這就是典型的特權思想,是想游離于法律之外的錯誤思想。這種想法在全球任何地方都行不通。
我們注意到,美國或其他國家或地區不少採取了類似的網絡安全審查措施,甚至有些是限制措施更嚴厲。無論是美國,還是歐盟,都對進入本地的中國企業以國家安全名義實施多種類型的檢查審核措施,導致有些中國企業至今無法進入其市場。因此,有些歐美國家憑藉自己的想像對《網絡安全法》中的安全審查制度説三道四,顯示的是“傲慢與偏見”,是以己之心、度人之腹。
二、關於解讀隨意性強的問題
在互聯網時代,立法、執法領域涉及的變數和遇到的問題之複雜,遠遠超過互聯網之前的任何社會階段。許多情況下,立法機關只能根據網絡複雜的實踐、不斷變化的情況,適時、適度採取治理措施。因此,某些外媒誇大指責《網絡安全法》有“隨意性”並不成立,而是完全出於在複雜、多變的網絡環境下立法的實際需要,出於給執法機關審時度勢地、因地制宜地執法創造更好的條件,體現了求真務實的精神。
三、侵犯公民表達自由權的問題
互聯網為公民行使表達自由的權利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條件,為個體更好地行使和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提供了最好的技術手段。這一切,都必須以網絡正常運營、安全運營為前提條件,否則公民享受的權利和自由都將化為烏有。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這個地方不是想説什麼就可以説什麼,想傳播什麼就傳播什麼,如果其言論或其他的傳播行為傷害到了他人或網絡空間的安全,同樣需要負法律責任。
因此,《網絡安全法》明確了部門、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強調通過具體的措施來確保網絡運行的安全,對於實名制堅持“前臺匿名、後臺實名”原則,不影響用戶隱私,正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網絡空間的秩序和大多數公民的自由。(王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