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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死緩減刑後最低服刑時間不得少於15年

2016-11-15 11:01:53|來源:中新網|編輯:谷士欣

  中新網北京11月15日電(記者 張尼)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其中明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

  15日發佈的這份司法解釋明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此外,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不服從監管、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在減為無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應適當從嚴。

  根據這份司法解釋,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據了解,該《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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