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網絡安全法》的誤讀可以休矣
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高票通過了《網絡安全法》。這是網絡安全的“基本法”,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件。一些西方媒體和企業對這部法律存在誤讀和擔心,實屬多餘。
外媒長期戴“有色眼鏡”看待中國的網絡政策,經常編造假新聞誤導視聽。2015年初,美國總統奧巴馬的網絡安全助理興師動眾地來交涉,指責中方某個所謂的“要求安裝侵入式軟體”政策,結果發現這不過是美國媒體編造的假新聞。2016年4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講話全文公開,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開放合作理念。號稱對中國網絡政策密切關注的某知名外媒,斷章取義,有意把習總書記反對“唯自主論”和“唯引進論”的論斷,渲染習總書記“描述了”“中國的唯自主論政策”,製造中國政策排外假像。
近日又有外媒誣稱《網絡安全法》中的“安全可控”,就是政府要獲得密鑰和源代碼,能夠隨時“侵入”系統。這完全是信口開河、胡説八道。“安全可控”是指用戶“自己用的産品自己做主,而不是讓廠商做主”,具體而言是三層意思:一是自己的信息不能讓別人想拿就拿走,二是自己的系統不能讓別人想控就控制,三是廠商不能依靠用戶對産品的依賴而威脅用戶對産品的自主權、選擇權,甚至要挾用戶。
對中國的“治網之道”,美國和西方國家一貫採取雙重標準。一些外媒炒作《網絡安全法》會給“在華企業帶來負擔”“破壞自由貿易”。《網絡安全法》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安全應急處置等制度設計上,正是充分借鑒了國際慣例,而《網絡安全法》沒有一項制度是獨創和沒有國際最佳實踐先例的,實際上美西方在這個方向上比中國走得還要遠。如美國重兵防守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愛國者法案》一再強化企業對國家反恐活動的監聽。美歐共同起草國際標準《信息技術安全性評估通用準則》,要求4至7級的信息技術産品要接受源代碼安全性評估。歐洲制定了史上最嚴格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規定含有個人信息的數據只能流向符合歐洲標準的國家,美歐為此簽署《隱私盾》。
經濟全球化發展,使得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只使用自己的産品和技術。我國網絡安全審查制度不是排斥國外,而是要求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中使用的重要信息技術産品能夠安全可控。這一點對於本國、國外企業是一視同仁的。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中國開放的大門不能關上,也不會關上。他指出,我們不拒絕任何新技術,新技術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成果,只要有利於提高我國社會生産力水準、有利於改善人民生活,我們都不拒絕。他還呼籲,各國應推進互聯網領域開放合作,豐富開放內涵,提高開放水準,搭建更多溝通合作平臺,創造更多利益契合點、合作增長點、共贏新亮點。特別是,習總書記提出了5個“正確的網絡安全觀”,其中就包含“網絡安全是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只有立足開放環境,加強對外交流、合作、互動、博弈,吸收先進技術,網絡安全水準才會不斷提高
《網絡安全法》貫徹開放理念,順應經濟全球化,不僅沒有把封閉和排斥國外作為選項,反而將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作為考慮元素,確立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制度,正是為了在開放環境中安全地使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構築維護國家安全的基礎屏障,更好地與其他國家攜手共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
來源: 宣講家網 左曉棟 中國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長
(原標題:對《網絡安全法》的誤讀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