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版“好人法”徵意見:施救者善意急救受保護

2016-01-12 09:04:23|來源:中國青年報|編輯:趙春曉

  突發疾病現場第一目擊者“不敢救、不會救”已經成為一個社會難題。日前,由深圳市衛計委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院前醫療急救條例(送審稿)》(下稱《急救條例》)正在深圳市政府法制辦官網公開徵求意見,條例中擬規定善意無償的緊急救護造成損害可以免責。

  1月9日上午,在一場針對該條例的立法辯論賽上,“南航急救門”當事人張洋講述了自己的遇險經過。一些專家、律師紛紛加入討論,激辯的焦點在於“緊急救護造成損害,應不應當擔責”。

  幾年前,深圳地鐵某站臺出站口附近,一名女士突然暈倒後不幸死亡,家屬質疑相關方面處置不及時,導致該女士死亡,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這起發生在地鐵內的急救案例至今尚無最終結果。

  2015年11月9日,遼寧廣播電視臺廣播新聞採訪部主任張洋在南航乘搭班機期間突發重症,飛機落地後空乘與救護人員竟無人願意攙扶,相互推諉。最後,張洋只能自己忍著劇痛爬下飛機,此事一經媒體報道引發了公眾的廣泛關注。

  2016年1月9日上午,張洋現身深圳,披露了很多不為人知的搶救細節。實際上,張洋雖然跟“燒傷超人阿寶”在微博上認識,但並沒有對方的電話。“燒傷超人阿寶”之所以能夠及時相助,靠的是兩人微博上一名共同的女粉絲。

  “她是佛山的一位女士,這個人很有趣也很厲害,她只有兩三百個粉絲,但認識各種大V,既有阿寶的電話,又有我的電話。”張洋説,她看到微博之後,打來電話,張洋説“不説了,疼死了,救命啊!”她一聽很著急,於是給阿寶打電話,當時阿寶正在做手術,沒有接聽手機,她又給阿寶家人打電話,聯繫上了阿寶所在醫院的手術室,這才找到阿寶。通過阿寶幫助,張洋在北大醫院順利做了手術,最後被切掉了0.8米長的小腸,趕在腸道穿孔前獲救。

  “一般人可能就沒有我那麼幸運。我的經歷要給院前急救改革敲響警鐘。”張洋表示,希望深圳推進院前急救改革,為各地作一個表率。

  深圳版“好人法”有哪些亮點?

  《急救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現場施救者對傷病員實施善意、無償的緊急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造成被救護者民事損害的,其責任可以免除。不過,免除施救者責任之後,被救助者的民事損害賠償應該由誰承擔,條例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對此,深圳律協醫療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庹明生認為,深圳應建立緊急救護基金制度,同時建立救護人重大過失限額賠償制度。根據緊急狀況救護人是否存在過失的不同程度,將救護行為分為:適當、基本適當、不適當三種。救護行為適當的,救護人不承擔責任;救護行為基本適當,免除救護人責任,由救護基金對被救護人予以適當的補償;救護人不適當的,由救護人在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也可由緊急救護基金對被救護人進行適當的補償。

  庹明生建議,該條款可以考慮僅保留前半部分“現場施救者對傷病員實施善意、無償的緊急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刪除後半部分“造成被救護者民事損害的,其責任可予以免除”,因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分是部分免責還是全部免責。

  另外,《急救條例》雖然鼓勵現場人員實施緊急救護,要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取得救護員證的人員對傷病員實施緊急救護”,但這並不是一個強制性規定,條例中也沒有對於重點單位場所不予救助的行為制定相應的罰則。

  對此,深圳市衛計委政策法規處副處長陸鈺萍指出,目前法律上並沒有規定重點單位場所具有這樣的救助義務,如果《急救條例》額外增加這一強制性的義務將與上位法存在衝突,也會因為責任加大而引起反彈。

  不過,庹明生認為,儘管法律上沒有作出直接規定,但是根據法理要求,公共場所對於進入該區域的民眾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只是這個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的限度,只要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即可免責,相反則需要承擔責任,在類似的案例中,司法都會尋求一個平衡的點來作出判決。

  深圳市社會科學院政法研究所所長李明暉告訴記者,無償施救者保護法在不同國家有比較大的差異。比如美國和加拿大規定,普通的公民沒有無償救助義務,而且還對無償救助作出限制,在被救助人意識是清醒的情況下,必須徵得被救助人同意才能進行施救,如果被救助人是未成年人,還必須徵得監護人同意才能進行施救。而有的國家的“好人法”強制性規定,看到遇到緊急情況如果不進行救援,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這種強制救助要求的是,遇到緊急情況要打電話給救援機構,然後待在那裏等救援人員到達才能離開,並不一定是親自進行施救。(記者 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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