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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國土廳原廳長王登記受賄6600萬 判無期徒刑

2016-11-20 16:33:18|來源:中青在線|編輯:王瑞芳

  中青在線北京11月20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盧義傑) 能源大省陜西的要員王登記,因煤炭徹底告別了仕途。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判決認定,陜西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王登記受賄折合人民幣6624.34萬元,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判決書顯示,王登記受賄多與煤炭有關,其中5000萬元原擬用於託人跑官。接近案情的人士告訴記者,王登記未上訴。

  記者注意到,判決共認定了8項受賄事實,並指王登記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礦産資源整合、劃定礦區範圍、承攬工程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這些受賄均發生其2003年~2013年擔任陜西榆林市市長、陜西國土廳廳長期間。

  前述5000萬元係判決認定的受賄金額最大的一筆。陜西神木石砭煤礦法定代表人高置林的證言顯示,2012年下半年,已執掌陜西國土廳6年的廳長王登記稱“為升副省級要跑關係”,高表示願出錢支持,王登記後讓他拿5000萬元給一個叫王登廣(另案處理)的人。王登廣證言也稱,王登記為了讓他幫找關係辦理升職為副部級的事,讓其找高置林要了5000萬元。

  辯護律師對此認為,王登記通過王登廣收受高置林給予的用於提升職務支出的5000萬元不應計入受賄數額,且王登記主動揭發王登廣涉嫌重大詐騙犯罪,屬重大立功。法院沒有支持該辯護意見,認為王登記曾利用職務便利為高置林謀取利益,高為表示感謝出資5000萬支持其跑關係、提升職務,有明顯的錢權交易性質,屬於受賄。

  王登記跑官策略最終未能如願。2013年2月,差1年零9個月滿60歲的王登記被免去陜西國土廳黨組書記、廳長職務,僅任陜西省政府參事室參事(正廳級)。判決未載明王登廣是否為王登記找關係、如何找關係。

  2014年10月,王登記涉嫌受賄,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次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發佈消息,稱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登記決定逮捕。2016年9月,中紀委官網援引陜西省紀委消息稱“陜西省委委員、國土資源廳原廳長王登記被開除黨籍”。

  事實上,無論是擁有世界性大煤田的榆林市,還是能源大省陜西的國土廳,曾出任二者“一把手”的王登記都留下了“硬傷”。

  判決認定,2003年起,時任榆林市市長的王登記接受陜西江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江元請托,為該公司申請榆林千樹塔井田探礦權提供幫助,受賄85萬元。2005年,王登記又為陜西神通公司承攬榆林市榆神煤炭公司辦公後勤小區綜合服務樓項目提供幫助,收受神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文兒50萬元。

  此後,2006年3月,王登記進入陜西國土廳任黨組書記,4月履新廳長。2006年7月,為了從源頭上減少煤礦事故、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陜西省政府印發《陜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實施方案》,其中鼓勵大型煤炭企業採取兼併、收購、參股等方式整合小煤礦,並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整合後的資源依法劃定礦區範圍。

  在此次煤炭整合的治理過程之中,一些商人接近了王登記。判決顯示,2007年至2012年,王登記接受陜西多個煤礦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請托,為煤礦資源整合、劃定礦區範圍等事項提供幫助。其中,為王登記出資跑官的商人高置林,2010年就曾為該煤礦井田置換、調整礦區範圍而送給王登記350萬元。

  打點王登記的商人各獲得了好處。例如,2006年12月,陜西神木縣政府向榆林市政府上報的馬連灣煤礦資源整合方案為單井整合,榆林市政府將其調整為多井整合,此後該礦負責人楊小平找到王登記幫忙,陜西國土廳最終將該礦調整回單井整合併獲陜西省政府批復。為此,王登記收到楊小平給的500萬元。

  另有一些煤礦則通過送錢擴大了礦區範圍,判決顯示,2009年,陜西長城煤礦負責人高崇樓請王登記幫忙給該礦擴大點資源面積,當年10月,高崇樓花80萬元為王登記購買了冬蟲夏草作藥引子,又于2011年1月送給王登記100萬元。陜西國土廳最終為長城煤礦劃定了擴大2.4平方公里礦區範圍。

  除此之外,王登記還接受煤礦股東、國企法定代表人財物,為煤礦辦理煤礦置換後相關手續、探礦權保留手續等手續提供幫助。上述所有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6624.34萬元。

  王登記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的所有指控均無異議。判決顯示,中央紀委及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出具了辦案説明,稱王登記認罪態度較好,在組織談話期間,主動交代組織並不掌握的本人涉嫌受賄犯罪的問題;組織將王登記在談話期間交代的收受董江元等8人賄賂的犯罪線索移送檢察院後,王登記對上述犯罪事實也供認不諱。

  辯護律師提出,王登記曾主動退還商人王世春所送的西安某房産和手錶,這部分不屬於受賄,並認為王登記有自首情節,主動退還、退繳部分財物。

  廊坊中院對此認為,王登記利用職務便利為王世春謀取利益,自2007年至2012年收受其房産、手錶,屬於受賄,直2014年7月因擔心紀委調查才退還贓物,其出於掩蓋犯罪目的的退贓行為,不影響對其受賄性質的認定。對於王登記有自首情節、主動退繳部分財物的辯護 意見,該院予以採納。

  2016年10月17日,廊坊市中院認定王登記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法院同時判決查封、扣押在案的受賄款人民幣1054萬及西安市某房産、江詩丹頓牌手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贓款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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