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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徵地拆遷補償標準明顯偏低的要合理補償

2016-11-29 22:22:22|來源:中新網|編輯:靳松

  中新社北京11月29日電 (王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9日發佈的兩個關於加強産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強調,合理把握徵收徵用適用的公共利益範圍,堅決防止公共利益擴大化。對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顯偏低的,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公平合理補償。

  當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産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産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兩個意見對強徵強拆等涉及産權的“民告官”熱點話題給予了回應。

  《意見》第十條規定,依法公正審理財産徵收徵用案件,維護被徵收徵用者的合法權益。“合理把握徵收徵用適用的公共利益範圍,堅決防止公共利益擴大化”,“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對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顯偏低的,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公平合理補償”。

  在甄別和再審此類産權案件時,《實施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對於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財産徵收、徵用過程中,沒有按照補償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徵收徵用者公平合理補償的錯誤裁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啟動再審。在再審審查和審理中,要注意運用行政和解協調機制、民事調解方式,妥善解決財産紛爭”。

  此外,對因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引發的糾紛,《意見》指出,“對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要堅決依法支持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訴求。對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變政府承諾的,要依法判令補償財産損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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