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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2016-11-29 10:49:15|來源:中新網|編輯:谷士欣

  中新網北京11月29日電(記者 張尼)29日,最高法發佈了關於加強産權司法保護的兩個意見,強調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做犯罪處理。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産和家庭成員財産,處理涉案人員犯罪不得牽連其家庭成員合法財産。

  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

  2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産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産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主要內容並回答記者提問。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産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中明確,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做犯罪處理。

  《意見》強調要充分考慮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嚴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認定標準,嚴格區分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産等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

  此外,上述《意見》還明確,要依法慎用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對涉案企業和人員,應當綜合考慮行為性質、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訴訟的態度等情況,依法慎重決定是否適用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在刑事審判中,對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審判中,確需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除依法需責令關閉的企業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産。

  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産和家庭成員財産

  《意見》中還規定,要嚴格規範涉案財産的處置,依法維護涉案企業和人員的合法權益。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産,對於經過審理不能確認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另外,要嚴格區分個人財産和企業法人財産,處理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財産,處理企業犯罪不得任意牽連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個人合法財産。

  要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産和家庭成員財産,處理涉案人員犯罪不得牽連其家庭成員合法財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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