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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新規 嚴控職務犯罪減刑假釋

2016-11-15 15:16:27|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范琪妍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時冉):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發佈了“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向過去“花錢買刑”、“以權贖身”等現象“開刀”,嚴控職務犯罪、金融犯罪等幾類罪犯的減刑、假釋。“規定”還明確,對判決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 

  減刑、假釋原本是刑罰執行過程中對積極改造罪犯的一種獎勵性措施,但在權力尋租的影響下,逐漸成為隱秘的“越獄通道”。一些“有權人”、“有錢人”“花錢買刑”、“以權贖身”的現象時有發生。最高法新近出臺的新規劍指這一現象,統一了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嚴防減刑假釋的暗箱操作。最高法審監庭庭長夏道虎:“為了澄清司法實踐中對減刑、假釋性質的認識偏差並糾正一些不正確做法,本次修改,在第一條中即規定‘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罪犯只有積極改造,表現優異者,才能獲得減刑、假釋。”

  規定對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金融犯罪等罪犯的減刑、假釋做出了從嚴規定。這幾類犯罪不僅實際執行刑期相對延長,在認定減刑的基本條件上也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明確在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即使客觀具備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得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最高法審監庭副庭長滕偉介紹説:“在減刑的基本條件,認定‘確有悔改表現’的標準上,考慮這類罪犯社會關係比較廣,而且其犯罪行為給國家社會造成鉅額經濟損失,並且多數都被並處了財産刑。所以規定,對這類犯罪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另一方面,在具體的減刑的幅度、減刑的起始時間、減刑的間隔時間上也進一步體現嚴格精神。”

  規定了還新增了對判決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

  此外,規定還倡導擴大假釋適用。與減刑不同,假釋是指有條件釋放罪犯,使其歸回社會,進行社區矯正。從司法實踐來看,假釋制度比減刑制度改造效果好,假釋罪犯再犯罪率更低。目前世界各國適用假釋是一個普遍的趨勢,而我國長期以來減刑適用佔絕對優勢,假釋制度的價值功能未能有效發揮。最高法監審庭庭長夏道虎表示,考慮到我國社區矯正制度日益健全,新司法解釋將倡導擴大假釋適用。“根據我們國家的司法實踐,現在已經具備了更多適用假釋的現實條件,社區矯正制度已經普遍的建立起來,在一些地方發展很快,假釋和社區矯正的銜接不斷加強。這次在司法解釋中我們倡導要擴大假釋適用,對部分罪行較輕、符合規定條件的罪犯可以依法從寬適用假釋,對既符合減刑條件又符合假釋條件的,我們倡導優先適用假釋。”

  最高法出臺的這一規定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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