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拒執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30日發佈了6個依法審理拒執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這6個案例包括:蔣紅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張文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韓應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王仁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北京諾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鄭汝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張慶國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案。
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吳少軍表示,這些典型案例中,被執行人抗拒執行的手段多樣,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追訴程式上,有公訴案件也有自訴案件;在刑事責任主體上,有自然人也有單位;在刑事處罰上,根據犯罪情節,依法判處實刑或者緩刑,對於自訴人要求撤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裁定准許撤訴,充分體現罪刑相適應的處罰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罪名和案由上,既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執罪,也有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非法處置查封財産罪。
據介紹,在張文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中,被執行人不簽收執行文書,阻礙張貼公告,對法院執行人員,採取謾罵、毆打等方式抗拒執行,致執行人員受傷,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鋻於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拘役五個月零十日。
在韓應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中,被執行人拒不騰空房屋,阻礙執行法院對被執行財産進行處置,被拘留後仍對抗執行,導致執行工作無法進行,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鋻於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在張慶國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案中,被執行人將人民法院訴訟期間保全查封的財産擅自抵債給他人,且查封的財産未追回,妨害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有效打擊了在立案執行前非法處置已被查封的財産,逃避執行的犯罪行為,豐富了打擊拒執行為的司法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