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需解除跟前任的同居關係 又是一起辦證難!
張女士以前與人同居且育有兩個孩子,儘管兩人已分手多年,她想和現任男友結婚登記時,卻被男方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新泰市民政局要求必須證明她確實已解除跟前任的同居關係。女方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民政廳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表示,戶口簿上的信息變更即可。(《華商報》1月19日)
由於民政局要通過戶口簿信息來確定管轄權,判斷年齡、婚姻狀況等信息,所以要求申請婚姻登記者變更戶口簿上的信息,實屬情理之中。然而,要求法院判決其解除同居關係,就給公民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煩。
雖然在1994年之前,確實存在事實婚姻的法律認定,然而此後法律就不再承認並保護“事實婚姻”。 張女士生於1981年,與人同居時已年滿18歲,也就是1999年之後,根本沒有法律意義上的事實婚姻身份。只要沒有進行婚姻登記,就會被視為未婚。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同居關係不屬於法律界定和處理的民事關係,如果讓當事人到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係,法院不會受理。陜西省山陽縣法院在作出子女輔養的判決後,附帶了“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已算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所能作出的最大努力。若再要求其到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係,這是無法實現的強人所難。
不難看出,新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犯了兩個明顯的錯誤,一是在法律明確沒有事實婚姻的情況下,還以此作為理由,屬於對法律條款的錯誤理解和使用。自己作為婚姻登記機關,對方有沒有結婚,屬不屬於辦證的範疇,在政策上應當一清二楚,結果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資料,屬於責任的倒置。二是在法院不會受理解除同居關係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起訴並獲取相關文書,是抬高了辦證門檻。
從陜西省民政部門的回復來看,對於張女士的這種情況的處理,其實有著一致性的標準和原則,並不存在業務上的爭議。然而新泰市民政局的做法卻背離了基本原則,讓辦證者去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使之煩惱和痛苦不已,由此也足以看出“證在征途”下的艱難,並成為辦證不易的現實例證。
解決“辦證難,辦事難”等頑疾,根本上講還是如何限制和約束權力的問題。只有讓“為官不為”和“為官亂為”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那麼諸如“證明你媽是你媽”的荒唐要求,才不會成為權利之痛。(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