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輔警”當有更寬的法治視野
輔警履職“出格”不能“臨時工”了事,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近日,國辦印發《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明確了“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從管理體制、崗位職責、人員招聘等多方面對輔警人員管理進行規範。
意見的指向性很明顯,即為了解決實踐中輔警的法律地位不明、職責權限不清、職業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規範等問題,通過法治手段實現輔警的規範化治理,確保輔警依法有效發揮作用。公眾期待,通過意見的規範化管理,能夠讓輔警走出“臨時工”之殤,逐步邁向公正文明的規則之治。
輔警的産生最初源於公安執法力量的不足,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彌補性的舉措漸漸擴大,以致輔警從數量到品質都出現了一些問題。而實踐中輔警的權責並不清晰,個人素質參差不齊,參與執法情況比較混亂。尤其是一些部門在出現執法危機後,將責任推卸到輔警身上,降低了公眾對輔警的認同度。
與此同時,輔警自身的付出與回報並不匹配。很多輔警幹著臟、重、累的活,但工作待遇缺乏保障,人身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等難以有效落實。有的單位聘用輔警極不規範,選人用人沒有硬標準,工資福利沒保障,有的輔警工資還沒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中輔警參與輔助執法時,更是面臨諸多人身權上的侵害,但卻缺乏相應的救濟機制。有數據顯示,近5年來,平均每年有近百名輔警在履行職責中犧牲、2000余人負傷。
一方面是外在聲譽備受詬病,一方面是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輔警陷入兩難,本質上影響的還是公安執法。為了破除輔警改革堅冰、化解體制機制積弊,年初中央深改小組通過了《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以此為指導,國務院出臺專門意見,意味著輔警管理將從各自為戰的隨意做法,邁向統一化、規範化的制度常態。
當然,規範輔警管理不單是為了解決一時之需,更要從法治視角全面加強制度建設。一紙意見只是確立了改革的思路、方向和舉措,輔警的長遠建設、管理和發展,根本上仍依賴於建章立制,以更寬廣的法治視野來考量並推進相關制度建設。例如,這種聘用輔警的合法性途徑如何建立?哪些部門和崗位可以聘用輔警?輔警的人數與正式警察人數的比例多少合適?輔警輔助執法的權責如何確定?輔警的職業規劃、工資待遇及保障機制如何建立?相關的勞動爭議通過什麼途徑解決?這些問題都需要納入制度視野,作出合乎法治精神的設計安排。(兵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