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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案改判無罪的法治意義

2016-12-02 15:49:33|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王瑞芳

  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案從2005年被媒體首次報道,該案始終沒有淡出公眾的視野。自1994年案發、1995年判決執行死刑後歷經已有二十餘年,該案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巨大。經過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依法提審該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到今天經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宣判,以證據不足判決聶樹斌無罪,終於塵埃落定。

  一、聶樹斌案改判無罪具有重大意義,堪稱我國刑事司法歷史中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

  首先,聶樹斌案改判無罪是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中實現的。案件從2005年王書金出現、聶樹斌母親張煥枝不斷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異地復查、聽證、決定再審到最終宣判,雖然步履艱難,但始終在向正確的方向推進。冤錯案件嚴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嚴重影響法律尊嚴。中央政法委于2013年7月出臺《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2014年10月中央發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要求完善再審制度,解決再審啟動難、改判難問題。沒有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聶樹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此案是我國全面依法治國過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其次,聶樹斌案再審無罪,彰顯了我國最高司法機關重塑司法公信力、糾正冤假錯案的堅定決心,以及敢於直面錯案疑案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負責復查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件承辦人多次表示,聶樹斌案件的復查、再審要經得起真相與歷史的檢驗。正義也許會遲到、但從不缺席。改判體現了一種審慎的司法觀念。雖然聶樹斌已無法復生,但今天的改判是對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付出的慰藉。

  再次,聶樹斌案再一次為“疑罪從無”的刑事訴訟原則作了有力的背書。據統計,黨的十八大以來,近三十余件重大冤假錯案得到糾正,許多案件是按“疑案從無”的原則改判的。“疑罪從無”是人權保障理念的內在要求,是程式法治原則的重要體現,是遵循司法規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防範冤錯案件的唯一選擇。聶樹斌案案發時間長、證據滅失多,查清事實和證據的難度極大。在案件復查過程中存在多種不同意見與觀點。從公佈的現有證據來看,既不能證明王書金是真兇,也不能否定公安機關認定聶樹斌具有作案嫌疑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堅持“疑罪從無”改判無罪,為未來的司法活動提供了準則和標杆。

  第四,聶樹斌的復審、改判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中立裁判、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堅定立場。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以審判為中心,人民法院堅守司法中立,樹立司法權威。聶樹斌案長期以來受到社會、媒體和法律學術界的關注,輿情複雜多變。無論輿論如何,審判活動關注的核心始終是證據和事實。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異地復查、再審過程嚴謹、審慎,堅持證據裁判,對案件保持了超然和客觀的態度,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無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

  二、聶樹斌案改判過程中旨在保障程式正義的各項制度探索,為公正司法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是使案件邁向公平正義的重大程式推動。提審作為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的一種方式,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已經二審終審的刑事案件為數不多,足見其對提審案件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本案,是對此案邁向公平正義的重大程式推動,也是對民聲民意、社會關切的有效回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異地復查案件,有效避免了自錯自糾和久拖不決。因聶樹斌案在河北省一審、二審,被告人家屬多年申訴無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這在我國刑事訴訟歷史上非常罕見。聶樹斌案被異地復查,最大程度保障了復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聶樹斌案開啟了疑案異地復查的先例,指出了冤假錯案糾偏的示範路徑。

  再次,復查、再審環節充分保障當事人參與權、閱卷權和公眾知情權,召開聽證會等有益形式,為處理社會有廣泛影響的重大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參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復查過程中,充分保障代理律師閱卷權,確保其能夠完整複印、拍攝聶樹斌案及與之緊密相關的王書金案卷宗。舉行聶樹斌復查工作聽證會也是一種有益的制度創新。聽證會邀請了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法院監督員、婦女代表和基層群眾代表等廣泛參與,檢察院派員監督,法院官方微博全程圖文直播,聽證人員填寫不記名意見表等做法,都體現了處理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法治思維和法治精神,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三、總結聶樹斌無罪案的沉重教訓,完善刑事冤錯案件預防與糾錯制度

  刑事誤判、錯案的後果極為嚴重,不僅會對那些被錯誤定罪的人及其家庭造成嚴重傷害,也會對司法公信力乃至國家形象造成嚴重傷害。特別是對錯殺、冤殺的情況,其代價是無法挽回的。聶樹斌案無罪案,再一次警示嚴格規範司法的重要性。

  首先,要堅持從司法規律出發貫徹落實刑事訴訟制度,消除冤錯案件發生的土壤。

  聶樹斌案的出現,固然有著上世紀90年代辦案科技力量不足、水準有限、執法規範化建設欠缺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任何時期發生冤錯案件,都同樣是一個悲劇。查辦該案過程中存在的不當、錯誤的執法理念、執法方式都值得再次反思。如原判對聶樹斌案定罪主要依據是聶樹斌本人口供,凸顯了口供為中心的辦案思路和“筆錄中心主義”的證據審查模式。以2012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和“兩個證據規定”的出臺為標誌,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確立了保障人權、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從嚴掌握死刑案件證據標準等原則和制度。但是,在當前司法實踐中,依舊存在著過於重視口供、有罪推定,甚至刑訊逼供、變相刑訊逼供等不當理念和行為,應當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不再制訂“命案必破”等可能導致司法不公,違反司法規律的不合理考核指標,防止因急功近利追求辦案效率而造成冤錯案件。

  其次,以聶樹斌案的平反為契機,推進完善刑事案件糾錯機制,完善審判監督程式和證明標準體系。

  聶樹斌案雖然平反了,但是應該看到,這起案件平反的原因是偶然的,是王書金這個“真兇”或者“疑似真兇”落網、招供,並進入輿論視野後才成為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而無論是此案“真兇落網”還是其他案件“死者復活”,都是小概率的事件。然而,刑事錯案的糾正不能依賴“偶然”。要明確推翻有罪生效裁判的證據標準。從“有錯才糾”走向“有疑即糾”。“有錯才糾”是目前我國司法在再審程式上的基本觀點,其對於再審啟動條件的要求極高。而“有疑即糾”對於再審啟動條件的要求顯然降低。聶樹斌案成為多年的“疑案”,在復審、聽證階段控辯雙方存在的分歧主要是證據的證明標準問題,應當明確“疑罪從無”的“疑點”需要證明到何種程度即可作為無罪處理。為確保有錯必糾,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查閱聶樹斌案完整卷宗,一直成為困擾該案代理律師的最大難題,當事人、辯護人依法享有的閱卷權等程式性權利要充分保障。對於重大、有社會影響力的案件,要將聽證程式進一步規範化、常態化,保障公眾知情權。

  再次,正視和正確認識冤錯案件的存在,特別是疑罪從無案件,要“權責統一”明晰錯案責任,完善司法責任制。

  “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無冤”。但是無論過去還是現在,完全避免冤錯案件幾乎不可能。例如在美國,根據密歇根大學法學院的統計,1989年到2013年之間,至少有1188名曾經被判處有罪者因出現新證據被改判無罪,每年約60-80名服刑犯人被改判無罪,但這只是冰山一角。對於保留死刑的我國和美國等,都存在著錯殺的可能。而兇殺、強姦等特定犯罪在冤案中佔有相當比例。對於冤錯案件,追責程式是督促和預防冤錯案件的制度保障,同時“權責統一”是現代法治的重要標誌,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對冤假錯案的追責,要公開透明,主動回應社會關注。冤假錯案的追責同樣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明晰責任。(作者:武漢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莫洪憲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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