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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加大電信網絡詐騙打擊力度 嚴懲洩露公民信息等犯罪

2016-12-20 15:12:42|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王濤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時冉):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打擊力度。包括詐騙學生、重病患者等社會弱勢群體、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等多項情形,將從重處罰。此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上下游犯罪也將獲嚴懲。

  2016年,接連幾起在校學生被騙走學費而導致猝死或自殺的案件,使電信網絡詐騙問題成為最受矚目的社會熱點之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這份《意見》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的打擊力度,明確詐騙致人死亡、針對以學生、老年人、重病患者等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等十種情形,將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李睿懿説:“包括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詐騙致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惡劣的,如利用‘釣魚網站’、‘木馬’程式連結等進行詐騙的;以社會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的,如詐騙殘疾人、老年人、學生、重病患者等;詐騙特定款物的,如詐騙扶貧、救濟、優撫款物;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的,如有詐騙前科又詐騙的等等。特別應該指出,一些犯罪分子肆無忌憚,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不僅容易使人上當進而騙得鉅額錢財,而且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和權威,必須嚴厲懲處。”

  《意見》進一步收緊電信網絡詐騙的量刑標準,詐騙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可判刑,超過50萬元最高可判無期徒刑。《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在確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並且嚴格控制對此類犯罪分子適用緩刑。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般由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較細,流程較長,往往衍生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使用“偽基站”、“黑廣播”設備、幫助轉移詐騙贓款等上下游關聯犯罪。對此,《意見》出臺措施,對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上下游犯罪開展“全鏈條式”打擊,不留死角。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為例,李睿懿介紹,如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將進行數罪並罰。此外,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提供者也將以共犯論處:“如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進行數罪並罰。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為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意見》還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也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睿懿還透露,目前“兩高”正在制定的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釋也有望于近期出臺。

  由於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眾多,往往造成“取證難”。對此,《意見》針對性提出“抽樣取證”的規則破解這一難題。公安部刑偵局副巡視員陳士渠介紹説:“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帳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帳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這一規定解決了基層公檢法機關在打擊電信網絡信息違法犯罪中遇到的受害人員眾多,無法一一取證的工作難題。” 

  打擊電信詐騙,還需要及時追贓挽回群眾損失。《意見》對此明確規定,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被告人要加大罰金、沒收財産等財産刑適用力度。對於詐騙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轉移、隱匿,以及企圖“洗白”的贓款都將依法追繳。李睿懿説:“對查獲的涉案銀行賬戶內權屬明確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産,應當及時返還;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全部被害人,但有證據證明該賬戶係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被告人無法説明款項合法來源的,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標簽:電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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