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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錯案當事人被關4年獲無罪 索賠280萬賠38萬

2016-12-20 10:53:49|來源:澎湃新聞網|編輯:李邵鵬

  “法院賠償決定書不合理,特別是在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一事上,沒有誠意。”12月19日,湖北大冶市人劉文剛告訴澎湃新聞 ,他對河北石家莊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不滿,將繼續向河北省高院申請賠償。

  2016年6月24日,劉文剛在經歷三年零九個月牢獄之後,洗脫了“合同詐騙犯”的罪名,無罪跨出牢門。

  4個月之後,劉文剛委託律師向該案一審法院石家莊中院,以及石家莊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申請賠償金額總計280余萬。

  石家莊中院12月8日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法院決定賠償劉文剛所提出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8萬餘元,併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劉文剛的代理律師、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相愫晶稱,法院並未執行有關“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決定,“法院未經聽證程式直接下達了賠償決定,當時法院工作人員只是在劉文剛夫婦面前行了個禮,他們在法庭內痛哭。”

  

石家莊中院對劉文剛做出的國家賠償決定。

  12月6日,“河北省檢察院發揮監督職能,劉文剛二審改判無罪”一事被列入被河北省2016年度“十大法治人物、十大法治事件、十大法治成果”候選名單。截至目前,此候選事件微信專題總投票數已逾17萬張,暫居排行榜首位。

  民事糾紛被錯定為刑事案件

  2011年,河北榮藝園林古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藝公司”)與劉文剛簽訂了1000余萬元的《工程承包合同》及《訂購合同》。施工期間,雙方因工人誤工費用及成本增加産生糾紛。

  當年12月,因春節放假,劉文剛帶領工人離開工地。2012年3月,榮藝公司以劉文剛涉嫌合同詐騙報案。

  2012年9月23日,劉文剛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8日,石家莊市檢察院以劉文剛涉嫌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

  2013年11月12日,石家莊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文剛犯有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一審判決後,劉文剛不服上訴。2014年11月10日,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石家莊中院重審。

  2015年10月9日,石家莊中院作出重審判決,仍認定劉文剛犯合同詐騙罪,改判其有期徒刑13年。

  劉文剛不服,再次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訴。值得注意的是,河北省檢察院在二審出庭意見中指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16年6月21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劉文剛無罪。同年6月24日,劉文剛在被羈押了三年零九個月後,跨出牢門,恢復自由。

  2016年10月10日,劉文剛委託律師向石家莊中院、石家莊檢察院兩家單位提起國家賠償。

  在賠償申請書中,劉文剛所請求的賠償費用共計280余萬元。“錯案和冤獄給賠償請求人及其家庭帶來了難以彌補的傷害,兩賠償義務機關理應依法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申請書稱。

  索賠280余萬獲賠38萬,法院道歉被指無誠意

  兩個月之後,石家莊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石家莊中院認為,劉文剛被採取逮捕措施後,經河北省高院終審判決其無罪,其依法有權取得國家賠償。

  “劉文剛自2012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被無罪羈押1317天,按照2015年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242.3元計算,劉文剛應取得賠償金332193.3元。”上述賠償決定書指出,劉文剛因無罪被羈押,其精神受到嚴重損害,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石家莊中院應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向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金5萬元。

  不過,針對劉文剛提出的賠償義務機關及所屬責任單位向賠償請求人及家屬做出書面賠禮道歉,並在省、市級媒體上公開發表致歉信的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關於劉文剛要求賠償其釋放後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損失,此賠償事項主體不適格,不能支持。”石家莊中院認為,關於劉文剛要求賠償其因羈押造成的經濟損失、委託律師費、差旅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基於此,法院最終決定賠償劉文剛限制人身自由1371天的賠償金332193.3元;為劉文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禮道歉;支付劉文剛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2016年12月14日,劉文剛攜同妻子、律師一起前往石家莊中院接受賠償送達。劉文剛説,聽聞賠償決定後,他當場拍桌子走人,“前後不到半小時。”

  “這幾年間,我家人為此遭遇巨大的心理傷害,一直無法抬頭做人,不敢出門。”劉文剛認為,近4年間,其家人為此事不斷奔波,包括請律師、後期的醫療費用等等都未獲支持,“法院的賠償不合理,精神賠償費用也過低。”

  相愫晶律師説,法院未經聽證程式直接下達了賠償決定,當時法院工作人員只是在他們夫婦面前鞠了個躬,劉文剛拒絕在宣判筆錄上簽字。

  “他們説我身體上所受的傷害應該找看守所。”劉文剛説,法院的態度太不誠懇,“如果沒被錯判,哪來的傷害?法院是第一責任,要擔全責。”

  “我們走出法院四五百米後,賠償辦的兩名法官追趕上來,表示願意再派人前往家裏賠禮道歉。”劉文剛覺得,法院不應該僅僅鞠個躬了事,“他們做錯的,就應該為我洗清冤屈,消除影響。”

  澎湃新聞觀察到,12月6日,由河北省委法治辦等單位發起的河北省2016年度“十大法治人物、十大法治事件、十大法治成果”( 簡稱“法治三個十”)公示候選對象正式“出爐”。

  在“十大法治事件”候選項目中,包括“省檢察院發揮監督職能一審判13年的 詐騙犯 二審改判無罪”(劉文剛案)等20件入圍。截至目前,此候選事件微信專題總投票數已逾17萬張,暫居排行榜首位。

  (原標題:河北一錯案當事人被關近4年獲無罪,索賠280萬獲賠3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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