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黨員幹部開淘寶店、微店係經商辦企算違紀

2016-01-25 10:30:19|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編輯:谷士欣

  問:《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會被給予相應處分。請問,黨員幹部能利用互聯網開淘寶店、微店等賣東西嗎?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並列出了“經商辦企業”等6種具體違紀情形。第八十八條中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和《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幹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等。這些規定中不得經商、辦企業的主體,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幹部。其實,對公務員,《公務員法》也有類似的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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