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賄7000多萬元 廣州原副市長今受審
原標題:廣州原副市長曹鑒燎涉嫌受賄7000多萬元今受審
廣州原副市長曹鑒燎涉嫌受賄7000多萬元今日受審。
原廣州市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曹鑒燎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7696多萬元,今日上午10點在深圳中院受審。記者直擊庭審現場。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認定,1991年至2013年間,曹鑒燎利用擔任廣州市天河區沙河鎮黨委書記、鎮長,天河區副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海珠區委書記,廣州市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廣州市天河區、海珠區、增城市等地的土地開發、工程建設、物業租賃、“三舊”改造等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個人或他人共同索取或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696.2674萬元(包括人民幣4670.0253萬元、美元40萬元、港幣2952.5萬元)。
以下是具體涉嫌的犯罪事實:
指控一:和妻弟一起受賄200萬
收受廣州市大田房地産公司、香港友和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人范記順賄賂款人民幣200萬元:
起訴書認定,1991年至1998年間,曹鑒燎利用職務便利,為廣州市大田房地産公司取得天河區沙河鎮綜合樓項目,為香港友和投資公司取得珠江新城G3-1地塊開發權提供幫助,1995年初,曹鑒燎和妻弟曹博斌一起收受范記順送給的人民幣200萬元。
指控二:和車管所幹警一起收錢
收受廣州東正置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梁思正賄賂款現金人民幣300萬元:
起訴書認定,1993年至1996年間,曹鑒燎利用職務便利,為廣州市東正置業有限公司取得天河區林和綜合樓項目提供幫助。1995年初,曹鑒燎和時任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幹警樊春榮一起收受梁思正送給的現金人民幣200萬元,其中,曹鑒燎分得100萬元。1996年上半年,應曹鑒燎的要求,梁思正在花園酒店樓下分兩次送給曹鑒燎現金共計人民幣100萬元。2013年間曹鑒燎為掩蓋犯罪事實,在增城市委辦公室退給梁思正現金人民幣150萬元,並要求梁思正寫了兩張各100萬元的收據。
指控三:收受商人送的別墅
收受廣州市龍洞龍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樊志華所送價值983.806萬元的別墅一棟:
起訴書認定,1996年至1999年間,曹鑒燎利用職務便利,為樊志華承攬天河區沙河鎮政府發包的春崗山土石方工程、廣汕路三寶墟沙河教師新村土建工程,為樊志華取得沙河鎮經濟發展總公司位於岑村的195畝土地開發權提供幫助。
1998年5月,曹鑒燎收到樊志華所送、位於祈福新村價值983.806萬元的別墅一棟,這棟別墅登記在樊志華名下,2005年,曹鑒燎要求樊志華配合妻弟曹博斌辦手續,將該棟別墅過戶到曹鑒燎岳母梁銀娣名下。期間,曹博斌向樊志華支付了人民幣50萬元。
2009年,曹博斌將該別墅出售,得款人民幣1770萬元。
2013年8月,天河冼村案案發,曹鑒燎讓廣東企晟地産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澤坤在高德匯停車場退給樊志華現金人民幣850萬元。
指控四:夥同房管局幹部取得珠江新城地塊
和譚麗群(編者注: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原副局長)等人共同索要沙河鎮經濟發展有限總公司取得珠江新城G1-5地塊的合作開發權,轉讓後獲利人民幣2222.8451萬元:
起訴書認定,1996年間,曹鑒燎利用職務便利,為沙河鎮經濟發展總公司取得珠江新城留用地提供幫助。
1997年間,曹鑒燎夥同時任廣州國土資源和房管局市場管理處處長譚麗群、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員張鷹、廣州市巨聯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甘儒等人,以合作興建綜合樓的名義向沙河鎮經濟發展總公司索要珠江新城G1-5地塊的合作開發權,交由巨聯物業發展公司和廣州市鴻偉發展有限公司長期控制。
2004年8月,曹鑒燎、譚麗群等人將地塊的合作開發權轉讓給廣州市天建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從中獲利人民幣2222.8451萬元,其中曹鑒燎分得900萬元。2013年8月,天河冼村案案發後,曹鑒燎得知自己被有關部門調查,為了掩蓋犯罪事實,讓廣州市盈荔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炳錢在香港退給張鷹港幣130萬元。
指控五:幫開發商拿下珠江新城地塊
收受廣州市嘉裕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根雄賄賂款現金港幣800萬元:
起訴書認定,1995年至2004年間,曹鑒燎利用職務便利,為嘉裕集團取得珠江新城E6-1、K1-1、K1-3、D5-1、D5-2等地塊的土地開發權提供幫助。
2004年下半年,曹鑒燎以劉耕野投資移民需要資金為由,向李根雄索要港幣港幣800萬元,後李根雄在香港分3次交給劉耕野現金港幣800萬元。
2013年8月,天河冼村案案發後,曹鑒燎得知自己被有關部門調查,為掩蓋犯罪事實,指使妻弟曹博斌在境外以轉賬方式退給李根雄加拿大幣98.5萬元。
2015年年初,李根雄將640萬元(折合港幣800萬元)主動退至其親屬許守偉在南洋商業銀行廣州分行開設的銀行賬戶上,由檢察機關凍結。
指控六:商人送服裝城6個鋪位承租權
收受廣州市長江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廣州聯鴻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趙漢傑賄賂款港幣1000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600萬元的廣州市金馬服裝交易城6個鋪位一手承租權:
起訴書認定,2003年間,曹鑒燎利用職務便利,為廣州市長江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租賃海珠區官洲村留用地提供幫助。
2010年間,曹鑒燎以其親屬在國外投資需要資金為由,向趙漢傑索要港幣1000萬元,後趙漢傑讓妻子趙燕君在香港以轉賬的形式將港幣1000萬元交給曹博斌、黃素珍夫婦。2013年8月,天河冼村案案發後,曹鑒燎得知自己被有關部門調查,為掩蓋犯罪事實,通過曹博斌在境外以轉賬方式,退給趙漢傑的親戚張少玲港幣1000萬元。2015年年初,趙漢傑將該筆港幣主動退至其控制的長江企業集團在農行廣州分行開設的銀行賬戶上,由檢察機關凍結。
2010年間,曹鑒燎利用職務便利,和沙河鎮原鎮長何繼雄、廣州市沙河兆聯經濟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何月霞一起,為廣州聯鴻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租賃兆聯公司物業提供幫助。
2011年10月,趙漢傑將廣州市金馬服裝交易城6個鋪位的一手承租權交給曹鑒燎、何繼雄等人轉租謀利。
2012年8月,曹鑒燎、何繼雄等人向他人轉讓上述鋪位承租權,共獲利人民幣600萬元,其中曹鑒燎分得人民幣200萬元。
指控七:兒子炒股缺錢找商人“幫忙”
收受廣州市盈荔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炳錢賄賂款人民幣30萬元、美元40萬元、港幣152.5萬元:
起訴書認定,2005年至2013年間,曹鑒燎利用職務便利,為吳炳錢實際控制的海珠區鳳陽恒業布行偷漏稅行為在稅務稽查時得到從輕處罰,為廣州市盈荔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取得增城東區高科技工業基地一塊87.466畝土地開發權提供幫助。期間曹鑒燎多次收受吳炳錢所送財物。
1、2007年上半年,曹鑒燎以其兒子曹健榮炒股需要資金為由,要求吳炳錢給予幫助,後吳炳錢將人民幣30萬元轉賬到曹健榮的銀行賬戶上
2、2007年7月,曹鑒燎以曹健榮出國旅遊需要資金為由,要求吳炳錢給予幫助,後吳炳錢在南湖高爾夫球會停車場送給曹鑒燎現金美元40萬元。
3、2013年天河冼村案案發後,曹鑒燎得知自己被有關部門調查,為了掩蓋犯罪事實,要求吳炳錢為其出資港幣130萬元退給張鷹,後吳炳錢指使其姐將港幣130萬元匯到張鷹的香港銀行賬戶。
4、2013年8月,應曹鑒燎要求,吳炳錢在香港中環臻環大廈租了一套房屋供曹鑒燎及其親屬躲避辦案機關調查使用,租房費用共計港幣22.5萬元。
指控八:兒子開餐館虧了找炳勝老闆埋單
收受吳炳錢和廣州市炳勝飲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嗣標賄賂款人民幣333.3742萬元:
起訴書認定,2005年間,曹鑒燎利用職務便利,為曹嗣標控制的廣州市金礦飲食娛樂有限公司辦理KTV牌照提供幫助。
2009年6月,在曹鑒燎的提議下,吳炳錢、曹嗣標和曹鑒燎兒子曹健榮三人各出資人民幣380萬元開辦廣州市廣府食藝餐飲有限公司。廣府食藝自2010年上半年開張后,因經營不善導致虧空,吳炳錢和曹嗣標為繼續維持經營,分別追加投資320萬元。
2011年9月1日,廣府食藝因虧空結束營業。
2011年下半年,曹鑒燎以其實公務員虧不起為由,要求吳炳錢、曹嗣標分兩次將380萬元匯到曹健榮控制的銀行賬戶,吳、曹二人各自出資190萬元。
經查,廣府食藝于2012年3月30日清算後,資産剩餘人民幣2184048.08元。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曹健榮應分得剩餘資産人民幣466257.46元。
指控九:親戚要在境外投資向開發商要錢
以借款為名收受廣州海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朱海軍賄賂款港幣1000萬元:
起訴書認定,2009年間,曹鑒燎利用職務便利,為廣州海景投資集團取得廣州市沙河兆聯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在岑村176畝土地開發權提供幫助。
2009年11月,曹鑒燎以親戚在境外投資需要資金為由,指使曹博斌的妻子黃素珍以借款為名向海景集團收取港幣1000萬元,並提供了借據,借據未約定借款期限和利息,2013年下半年,朱海軍得知曹鑒燎被調查後,擔心其公司受到牽連,多次指示公司財務人員催促黃素珍退還上述款項。
2014年1月至5月,黃素珍分10次將港幣共1000萬元退還朱海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