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教育行政部門可直接介入調查
教育部日前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四條進行了解讀。該條款規定“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共四章三十四條。旨在規範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的合法權益。
文件中“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具體指什麼機構?對此,教育部表示,教育部令第33號中的教育考試機構是指“經批准承擔實施國家教育考試的招生考試機構”。各級主要包括“國家級、省級、地(市)級和縣(區)級”。
市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是否有權直接根據該辦法對相關考試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和做出處理決定?教育部表示,關於對考試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和做出處理決定。詳見教育部令第33號第三章的有關條款描述。
相關條款顯示,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並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記者注意到,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二條特別提到,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並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記者賀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