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維權19年 申請國家賠償700余萬元

2016-02-01 11:06:46|來源:京華時報|編輯:李邵鵬

“詐騙犯”維權19年 申請國家賠償700余萬元

批捕通知書

“詐騙犯”維權19年 申請國家賠償700余萬元
監視居住決定書

“詐騙犯”維權19年 申請國家賠償700余萬元
譚英軍到振安公安分局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詐騙犯”維權19年 申請國家賠償700余萬元
譚英軍拿著父親的遺像,和母親坐在桌前,控告材料的快遞單和掛號信底單鋪了滿桌。

  原標題:“合同詐騙犯”的19年維權路

  “我到底有罪還是沒罪?”這句話譚英軍問了20多年。

  今年1月29日,譚英軍根據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向遼寧省丹東市振安公安分局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該局向其賠償727.9萬元,以及其中100.4萬元的利息。

  1993年,振安公安分局一紙“犯有詐騙罪行”的逮捕證讓他被關了3年,其名下4家公司及個人共600余萬元資産被扣。在檢方4次將此案退回補偵後,振安公安分局于1996年對其取保候審,至今只有信訪部門回復其警方工作已窮盡、檢方認為不符合證據要求不予受案,公安局、檢察院卻始終不肯出具一張證明其有罪或無罪的法律文書。

  如今,譚英軍為了這一紙文書已信訪了19年。他曾在2012年被當地警方從北京帶回,關進“學習班”限制人身自由3個多月,並在2013年被當地警方以“案件特殊情況”為由監視居住半年。

  商人遭到舉報被收審

  在丹東市振興區的一個老舊小區內,47歲的譚英軍和80多歲的母親住在只有28平方米的家中。

  譚英軍床頭放了厚厚一沓信訪材料,電腦裏存的也是信訪材料。他從一個塑膠袋裏拿出80多張快遞、掛號信底單,擺滿了家裏吃飯用的小方桌。這些底單背後,是他多年來寄給各級公安、信訪機關和媒體的控告材料。

  23年前,他是名下有4家企業的商人,總資産達600余萬元。他説,如果沒有那場牢獄之災,他的家庭不會變成現在這樣。

  1985年,17歲的譚英軍參軍入伍,成為一名義務兵。他于1989年復員,在丹東市第一運輸公司做運輸司機,後被借調到元寶區政府。到1990年8月,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下,譚英軍停薪留職,下海經商。

  據譚英軍介紹,1991年11月,他自籌資金,創辦了遠東百貨供銷公司。1993年,在區政府協調下,其公司兼併了元寶區針織八廠,“當時針織八廠已經停産,政府讓我兼併過來投資經營,針織八廠的300多名工人也就沒下崗”。

  接著,在市場看好的前景下,譚英軍繼續追加投資辦廠。到1993年年中,譚英軍名下已有4家企業。此外,其名下還有兩輛價值共28萬元的轎車,總資産達600余萬元,他的日子一天比一天好起來。

  但沒想到,卻突遇變故。1993年9月18日,譚英軍被振安公安分局收容審查,理由是涉嫌投機倒把、偷稅漏稅、貪污、詐騙。舉報人正是此前兩個月被譚英軍辭退的遠東百貨供銷公司副總經理、針織八廠廠長王某。譚英軍説,之所以辭退王某,是因為發現王某侵佔公司財産3萬多元。據了解,王某已于2005年前後去世。

  當地警方曾撤銷收審

  同時被收容審查的還有另外4人,分別是遠東百貨供銷公司經理錢某明、郭某,出納員叢月梅、儲運部主任盧軍。

  被收容審查期間,譚英軍向丹東市公安局提起復議。理由是依據屬地管轄原則,此案應由元寶區公安分局受理,振安公安分局違法辦案。

  據知情人士透露,時任丹東市常務副市長的華啟莊緊急召開會議,在一週內,如查清譚英軍構成犯罪須依法辦案,如不構成犯罪立即釋放。與此同時,丹東市公安局也成立專案組調查此案。

  譚英軍的父親譚柏祥時任元寶公安分局政治處主任。譚英軍從父親處獲悉,當時專案組已有調查結論,“振安區公安機關越權辦案、違法跨區辦案,譚英軍不構成犯罪,儘快解除收容審查、恢復生産”。

  時任丹東市公安局法制處處長孟廣義向京華時報記者證實,當年譚英軍提起復議後,丹東市公安局在審查後作出決定,撤銷振安公安分局對譚英軍的收容審查,但振安公安分局並未執行。

  譚英軍因此未被釋放。他稱,自己被收容審查期間,警方提審過一次,問他跟誰有過生意上的合作關係,生意是怎麼做的,他已想不起當時的回答內容。1993年11月,他被振安區檢察院批准逮捕,罪名僅剩一條:合同詐騙罪。同時被批捕的還有錢某明、盧軍。

  盧軍説,自己當時負責倉庫保管工作。被抓後,警方曾去查封公司貨物,“查封時列了清單,加起來約有500多萬元”。警方問自己,遠東百貨供銷公司的生意往來情況,自己把知道的都説了,但否認公司存在詐騙行為,且多次向駐所檢察官控告申訴,均無結果。自己被取保候審後堅持信訪,“丹東市公安局、振安公安分局去了不下200次,但被警方扣押的公司資産依然去向不明”。

  譚英軍稱,他被批捕後,被提審過四五次,問的內容與之前類似。1994年4月,他在看守所內開始經常休克,並伴有高燒,體重下降30公斤。看守所通知家屬接人,將其送到醫院治療,“查出我得了急性肝膿腫,手術3天后才恢復意識”。這次取保候審約有四五個月,此後他又被重新收押。

  1995年5月前後,譚英軍的哥哥,負責提貨、發貨等業務的譚英夫也被批捕,關押1個多月後被取保候審。

  叢月梅是譚英軍前妻的小姨。據她介紹,她被抓時,剛到遠東百貨供銷公司幾個月,做出納。警方問她公司財務上的事,她均如實相告。她回家後得知,是姐姐按警方要求,將譚英軍存在她家的12.4萬元上交,她才獲釋。

  譚英軍稱,這12.4萬元是個人財務。他因叢月梅是自家親戚,又懂財務,就放在她那裏保管。譚英軍向京華時報記者出示了4張有辦案人員簽名的收條,上面寫著款項是“遠東公司的贓款”,交款人是叢月梅的姐姐,共計12.4萬元。

  警方回復“可視為取保解除”

  在看守所期間,在押人員能讀書看報。1996年,譚英軍獲悉新的刑事訴訟法將於1997年1月1日實施,根據該法,像他這種羈押3年的情況屬於超期羈押,“警方如果再不放我,我可以起訴他們違法關押”。

  在譚英軍預料之中,他獲得了取保候審。

  1996年12月27日下午5點,管教打開他監室的門,喊出譚英軍的名字,讓他收拾東西回家。辦完手續,譚英軍走出看守所,家人已等候在門外。

  家人告訴他,警方讓他們交了5000元保證金。同時,在譚英軍被關押的3年裏,檢察機關4次將該案退回振安公安分局補充偵查,他也不知道警方當年找了哪些合作夥伴調查他的“合同詐騙罪行”。

  接著就是等待。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期限為一年,“這期間雖然我有了人身自由,但公安機關還是要按照法律規定繼續偵查此案,到期後要麼繼續收押我並起訴判刑,要麼就是撤銷案件”。

  但是取保候審到期後,此事仍然沒有結果,被扣押的600余萬元資産也沒有説法。

  1998年,譚英軍的父親譚柏祥開始多次找辦案機關領導,詢問案件結果,均被告知他們在繼續偵查此案,準備移送起訴。幾乎每半年問一次,得到的都是相同回復。

  其間,譚柏祥還多次向遼寧省公安廳、公安部寫信,均未獲得明確答覆。

  2005年7月,譚柏祥第一次拿到振安公安分局給出的《公安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該答覆稱,“因取保候審超過期限,退還保證金;譚英夫、譚英軍因涉嫌詐騙被振安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分別因病于1994年5月和1995年6月取保,因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時限,可視為取保解除”。

  譚英軍稱,該答覆中的時間不準確,“我是在1994年5月因病取保候審,四五個月後又被重新收押。1996年12月27日,我被再次取保候審。1995年6月是我哥哥譚英夫取保候審的日期”。

  譚家雖然拿回了5000元保證金,但譚英軍涉嫌詐騙的案件始終沒有任何説法,“我找他們要解除我取保候審的法律文書,他們也不給我”。

  但譚英軍始終沒有放棄。公安部信訪辦也曾于2006年1月,將譚英軍信訪丹東市公安局違法對其收容審查的問題轉交給丹東市公安局,“請認真予以調查,妥善處理”。

  因信訪遙遙無期,家庭經濟條件極差,2007年,譚英軍的妻子與其離婚。

  2009年3月,振安公安分局給出答覆意見,“信訪人譚英軍、盧軍等因涉嫌詐騙于1993年先後被振安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因病先後取保候審。現因案件未結,到公安機關上訪,要求答覆結案期限。按照2009年3月4日‘三長會’意見,在涉案人員配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將在三個月內予以結案”。

  然而3個月後仍未有結果。2009年7月,譚英軍再次到公安機關信訪,振安公安分局回復稱,此案已進入處理程式,“又讓我等,後來我反復要,都沒結果”。

  案發20年後被監視居住

  一晃到了2012年。9月初,譚英軍又一次到國家信訪局、公安部信訪。

  譚英軍住在廊坊。9月26日上午,譚英軍接到時任振安公安分局局長劉華的電話,“他叫我到北京一家醫院門口等他,見面解決問題”。

  當時盧軍和譚英軍在一起,考慮到安全問題,譚英軍未讓盧軍一同前往。譚英軍于當天下午1點多從廊坊出發,趕到醫院時已是當天下午4點多。他看見劉華一人站在醫院門口,“見面後,我説劉局長你好,不是説要見面解決問題嗎?但他什麼也沒説,一擺手,就上來20多個人,有警服有便衣,還來了兩輛丹東牌照的警車,讓我上車談”。

  上車後,警車直接往丹東方向開。

  在車上,譚英軍指責對方把他騙過來,雙方在言語上起了衝突。在高速公路的錦州段,譚英軍還試圖通過車窗跳車,被一名副局長拽回。

  次日中午,車開到丹東下轄的鳳城市邊門鎮翠華樓2樓,“這個樓看起來像民宅,裏面關押的還有40多個被帶回的訪民,説是叫學習班,其實就是黑監獄”。

  譚英軍在翠華樓二樓的一間房裏呆了97天,警察輪班看守。今年1月28日,京華時報記者從當年負責看守他的一名警員處證實了該信息。2012年12月31日,簽了承諾書後,警方將譚英軍送回家。

  2013年2月25日,譚英軍接到劉華打來的電話,問他在哪兒,要找他談案子的事,“沒多久他們就來了我家,宣佈對我監視居住”。

  振安公安分局出具的《監視居住決定書》顯示,譚英軍仍是犯罪嫌疑人,該局正在偵查其合同詐騙案。因案件特殊情況,採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依法決定對其監視居住。當年8月24日,因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振安公安分局對其解除監視居住。其間,譚英軍的父親因病去世。

  此後,譚英軍帶著生病的母親多次到市、區公安機關信訪,均無答覆。

  檢方認為不符合起訴標準

  2014年8月,譚英軍在國家信訪局官方網站查詢到丹東市信訪局回復的信息。該信息顯示,“公安機關多次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譚英軍涉嫌詐騙事實清楚,證據基本充分。在這起案件中,公安機關的工作已經窮盡,案件的主要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充分,但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符合現行案件證據的起訴標準,不予受案”。

  直到2015年11月,他查詢到的還是上述回復。

  但近日再次查詢,回復的第二句卻變成了“公安機關的工作已經窮盡,案件的主要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充分,檢察機關對這起案子按照現行證據標準要求受理不客觀,公安機關無權對檢察機關已經批捕的案件撤銷處理,也無法再走訴訟程式”。

  譚英軍還嘗試過起訴丹東市公安局及振安公安分局。2015年5月1日,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規定本轄區內重大、複雜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一審。譚英軍稱,他到丹東市中院,準備起訴丹東市公安局及振安分局,要求被訴方作出刑事撤案的決定,並將刑事撤案的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自己。他認為,他的案子久拖不決,且標的額達600余萬元,理應屬於“重大、複雜案件”。此事卻遭到立案庭值班法官拒絕,對方要求譚英軍到區法院立案,且不給他不受理案件的決定書。

  譚英軍沒到區法院,“在中院立案,我如果不服,還能到省高院上訴。但如果在區法院一審,上訴就到了市中院,還在丹東管轄範圍,到不了省高院。即便還能申訴,也將更加遙遙無期”。

  丹東市公安局2015年9月7日作出的《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丹公信訪字〔2015〕4號)稱,“譚英軍:因你涉嫌合同詐騙一案,正在法律程式中,應依法律途徑解決,信訪渠道不予受理”。

  申請國家賠償700余萬元

  為譚英軍提供法律諮詢的劉曉原律師認為,此案從1993年警方將譚英軍等人收容審查、批捕,到1996年對譚英軍取保候審,已偵查了3年,檢方認為警方證據達不到起訴標準,4次退回補充偵查。警方直到2013年仍均未取得新的有力證據,將此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卻再次對其監視居住半年,證明警方對其監視居住並非為了偵破案件,而是為了阻止他繼續信訪。

  2016年1月1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生效。該司法解釋規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後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劉曉原説,此案不能長期久拖不決。譚英軍案屬於新的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情形,從1993年到現在,此案已經過了23年,在沒有偵查到新的有力證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知錯就改,依法做出終止偵查的決定,對譚英軍進行國家賠償,歸還譚英軍被扣押的財産。

  1月29日,譚英軍向丹東市振安公安分局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該局向其書面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並要求賠償其727.9萬元,以及其中100.4萬元23年的利息。這其中包括其被羈押在看守所、限制在學習班、監視居住的人身自由賠償金27.57萬元,被扣押現金12.4萬元(以及利息損失),被扣押財産損失88萬元(以及利息損失)、經營損失500萬元,以及精神撫慰金100萬元。振安公安分局法制科負責人接收了其遞交的申請材料,稱會儘快給其回復。

  當天,譚英軍帶著《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走出振安公安分局的大門,長舒了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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