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對失信者開出80萬元大額罰單

2016-02-15 09:09:05|來源:人民法院報|編輯:谷士欣

  原標題:江蘇高院對失信者開出80萬元大額罰單

  本報訊 (記者  婁銀生)自2015年以來,江蘇省各級人民法院民刑並施,加大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懲處力度,以倡導誠實守信,維護審判秩序。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試圖以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的手段獲得勝訴結果的金融單位,作出罰款8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決定。對此,該金融單位不服處罰決定而申請復議,日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據介紹,江蘇高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在審理宿遷市中寶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寶公司)與江蘇宿豫東吳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吳村鎮銀行)、江蘇昊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晟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七案過程中查明:2011年5月5日,東吳村鎮銀行與昊晟公司、中寶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東吳村鎮銀行自2011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5日向昊晟公司發放最高貸款限額人民幣不超過2500萬元的貸款。中寶公司自願以其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為昊晟公司提供擔保。同日,東吳村鎮銀行與中寶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一份,內容與前述合同一致,並於2011年5月13日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東吳村鎮銀行向法院提交其與昊晟公司、中寶公司之間落款時間為2011年6月15日但實際形成于2012年3、4月份的《補充合同》。

  該案審理中,東吳村鎮銀行工作人員承認,該《補充合同》係在案涉前述最高額抵押登記手續辦結後由東吳村鎮銀行工作人員夾入案涉土地登記檔案並私自粘貼。經查實,宿遷市國土資源局宿豫分局在案涉土地登記檔案中對該《補充合同》明確註明“此件係銀行工作人員借檔案複印為名私自粘貼,不予入檔,原樣封存、備查”。

  據此,江蘇高院該案合議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東吳村鎮銀行作為金融機構理應嚴格遵守該原則,為社會作出榜樣。但東吳村鎮銀行為牟取不當訴訟利益,擅自對案涉土地登記資料進行更改添附,並作為證據向本院提交,同時就其私自添附的《補充合同》向本院陳述係在土地登記部門備案存檔,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其試圖以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的手段獲得勝訴結果的行為,屬於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依法應採取強制措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東吳村鎮銀行罰款8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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