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已就念斌國家賠償申訴立案

2016-02-24 13:13:31|來源:中青在線|編輯:谷士欣

  中青在線北京2月24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盧義傑)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獲悉,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念斌國家賠償申訴立案。

  “最高法處理得很快,馬上就立案了。”念斌的姐姐念建蘭告訴記者,他們1月28日去了最高人民法院,一個星期後獲得申訴立案,案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了合議庭成員,案件由該院賠償辦承辦,審限為183天。

  申訴書顯示,念斌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104.758萬元,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100萬元,並與申訴人就其他賠償事項進行協商並確定協商賠償數額,其中包括家屬念建蘭為申冤的借款及損失、孩子及申訴人的生活、專家論證費用等共計至少340萬。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注意到,與念斌此前申請的1500萬元國家賠償相比,這次申訴請求的賠償金額至少540萬,未提及原先堅持的1000萬精神損害撫慰金。念建蘭解釋,原國家賠償決定確定的賠償額度過低,連傷殘賠償、醫療費等基本項目都未得到支持,對念斌目前治療傷殘並恢復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壓力,是眼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依據念斌8年來巨大的精神創傷提出,申訴暫時沒有提及,但不代表放棄。

  截至目前,念斌申請國家賠償已持續一年零兩個月。念建蘭希望此次申訴能得到充分、合理的賠償、補償。

  2006年7月,福建省平潭縣澳前村發生中毒事件,公安機關認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此後念斌于8年間4次被判處死刑,案件3次因證據不足被發回重審。2014年8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宣告念斌無罪。

  無罪出獄4個月後,念斌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1500萬元,共10項賠償請求,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萬元,醫療費用、伸冤支出、傷殘賠償金、家屬的財産及精神損失等500萬。

  2015年2月,福州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先後支持119萬元,包括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64萬、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並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念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其它賠償申請項目均被駁回。

  當年12月,福建高院維持福州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

  在念建蘭看來,119萬國家賠償是對念斌的“二次傷害”。她稱,他們為伸冤借了100多萬元,119萬尚不足以清償外債,8年間4次被判處死刑的精神折磨也是令人難以想像的。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她承認1000萬精神損害撫慰金或許拿不到,但認為這種嘗試可推動一些受詬病已久的制度改善。

  她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念斌被診斷為左下肢肌力下降,目前仍在家養病,沒法工作,鑒定顯示為八級傷殘,且與在押期間被使用工字型手銬、腳鐐進行羈押有關。但法院沒有支持造成傷殘的賠償。

  “念斌平反回來,卻從死亡線轉移到了貧困線之中。”念建蘭表示,他們老家被砸,到現在還沒法回家,在外租房,舉債生活,也是無奈才走上向最高法申訴的道路。

  記者注意到,福建省高院維持福州中院國家賠償決定的兩天后,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效。

  該解釋明確,對於“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賠償請求人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産權而申請國家賠償,屬於本解釋規定的刑事賠償範圍。

  該解釋同時細化了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誤工減少收入、造成公民身體傷殘的賠償等事項,並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念斌對新司法解釋出臺後的這次申訴有所期待。她説, 賠償不是念斌的全部訴求,他們希望能夠追責,並且去除念斌在公安系統中的犯罪嫌疑人身份,“八年的牢獄生活和兩年的劫後余生,讓我們徹底明白,自己本是一介草民,但現在某種意義上已經成為一個特殊的存在,既有義務為自己和家人爭取合法權益,也有責任為將來的平反者爭取更為公平合理的立法和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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