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慈善法草案,需重點關注的三個問題

2016-03-10 14:19:25|來源:京華時報|編輯:王瑞芳

  作為社會領域的重要法律和慈善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慈善法草案9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未來幾天,這部總計112條的法律草案,將接受2900多名代表的“大考”。代表們的審議情況,也將直接決定這部法律的品質。

  實事求是地説,由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牽頭起草的這部法律草案,在經歷兩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積聚了相當的民意,大多數爭議已在起草階段和一審、二審過程中達成共識,草案也已相對成熟。當然,草案也仍有許多值得深入討論的地方。

  首先是關於慈善組織的登記和認定。草案第十條規定,“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從該條內容中,我們尚無法明確新設立一個慈善組織是“登記”加“認定”二合一,還是先進行組織登記,再去認定慈善屬性。立法者的本意,應當是希望簡化程式,實現“登記”加“認定”二合一。因此,建議在審議時對該條的表述再作完善。

  其次,關於慈善組織的監督管理措施。草案第十三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草案將現行行政法規中的年檢制度改為了年報制度。這其中的積極意義非常明顯,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中規定年檢制度還是年報制度本身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報告的內容和報送什麼材料,如果每年報送的材料和年檢差不多,這一改變就失去了意義。年度工作報告一定要簡化程式,減輕慈善組織的各種負擔,才能實現起草者的意圖,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再次,稅收優惠措施能否進一步細化。許多人指出,促進慈善事業最具“含金量”的制度就是稅收。比如在美國,企業捐贈可獲得15%左右的稅前抵扣,個人捐贈現金部分有30%至50%的稅收抵扣,個人遺産捐贈可以有100%的稅前抵扣,這是美國慈善事業發達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稅收法律規定”的精神,稅收優惠政策確實適宜由稅收法律規定。但是,在相關稅收法律遲遲不作完善甚至仍未列入立法規劃的情況下,慈善法能否對現行一些涉及慈善領域的稅法規定進行必要調整,這是可以認真研究的。而且,即便進行必要的調整,也不存在太大的技術障礙。

  最後還需提及的是,在過去1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僅僅制定通過4部法律的情況下,2015年和2016年,全國人大連續行使立法權,這體現了對憲法賦予權力的尊重,必將對地方人大産生良好的示範作用。(朱恒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