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比15%的慈善基金管理費更重要的
3月10日上午,全國政協工商聯界別21組有關《慈善法(草案)》的討論會非常熱烈。全國政協委陳志列擼著袖子,右手戳著慈善法草案的第28頁,大聲道,“15%的管理費太高了!”這個讓全場小組炸鍋的第28頁指的是慈善法草案中的第60條。這條規定是草案三審新增的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當年總支出的15%。”(《中國青年報》3月11日)
為慈善立法,當算是我國的一件大事,填空補白,意義長遠。一者,“財富向善”理念,能夠通過法律制度的形式得到傳播並鞏固下來;二者,慈善到底應該怎麼做,也有了具體可行的制度框框與遊戲規則。對於一個過往嚴重行政化、深受公眾詬病的慈善體制而言,《慈善法》也會將當下我國慈善體制管理人員手中的權力慢慢關進籠子。我國慈善體制的公信力,或許能夠柳暗花明。
《慈善法》被放到“兩會”上來討論,也體現了開門立法原則。不過,圍繞“15%管理成本”到底高還是低的問題,許多委員都表達了自己的意見。原因是,2014年6月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對比之下,《慈善法》規定了15%,顯然會有侵佔捐款人和被捐款人利益之虞,也可能會再次打擊社會愛心。應該説,委員們對15%慈善管理費用的質疑有理有據。
但是,做慈善畢竟是一項極複雜的事。受捐單位或受捐人,若地處偏遠,交通不便、通訊不便,一些成本費用上升將是必然。在東部做慈善和在西部做慈善,顯然不是一個概念;在城市幫扶困難家庭和在山村幫扶五保戶,也是兩個世界的命題。因此,慈善管理費用到底應該是多少才算合理,恐怕也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再者,慈善需要專業化、組織化。既然是專業工作人員,就需要工作更加穩定,薪資也應該得到起碼的保證。如果慈善組織工作人員不是有編制的、享受財政撥款的公職人員,則其工資與福利,也應該從基金總數中列支。據了解,許多歐美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薪水,是很高的,有時能佔到募款總額的10%以上。同時,橫向比較一些國際慈善組織,就會發現15%的慈善費管理用也並不算是已高到離譜。管理費用超過20%者,也比較常見。
問題的關鍵,顯然不在於管理費用到底應該是10%還是15%,而在於以下兩個更加重要的命題。一是,我們的慈善組織,是不是完全做到了陽光透明,每年、每季度是不是能夠嚴格做到曬財務報表,曬了財務數據之後,是不是能夠確保細緻入微,並把所有支出項目都解釋明白。二是,如果慈善組織不能公開透明,具有行政壟斷和官方背景的慈善組織有沒有退出機制?
《慈善法(草案)》將明確放開公募權,這對於打破慈善組織的行政壟斷是件好事。但是,慈善組織的社會化、市場化或者去行政化,以及體制內還存在的林林總總的慈善表彰制度,都預示著慈善體制的改革,任重且道遠。尤其是那些具有官方背景、行政級別的慈善組織,就更需要接受《慈善法》的檢驗。
《慈善法》或許很快就要來了,但慈善體制的改革與完善將永遠在路上。比“15%慈善成本”更重要的是,如何打破慈善體制的權力壟斷,如何落實好《慈善法》中的透明原則以及追責問題。只有這樣,《慈善法》才不至於被權力架空,公眾才會對慈善慢慢恢復信心。(王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