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發展”是慈善法制定的根本理念
董天美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 助理研究員
9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於慈善法草案的説明。
慈善法是社會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慈善事業發展迅猛,社會捐贈額從2006年的不足100億元發展到目前的1000億元左右,民眾的公共意識和慈善意識也在逐步提升,這就為慈善領域的健康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制定慈善法是發展慈善事業、規範慈善活動、保障慈善領域良好秩序的客觀需要,也為十三五規劃的順利推進起到了不可或缺的助力作用。
“共享發展”是慈善法的核心理念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共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必須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增強發展動力,增進人民團結,朝著共同富裕方向穩步前進。
所謂共享發展本質上講就是要實現對人的利益包括公益和私益的公平配置,其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尊嚴和基本生存條件都能得到維護和滿足,二是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發展條件能夠得到保證,三是每個社會成員的生活水準和發展能力能夠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不斷提高。共享發展的三層含義從本質上與“大慈善”的理念完全契合。
草案第三條新加入“公益”兩個字,就是將慈善定位為“大慈善”,亦即現代慈善。不僅包括傳統認知中的扶貧濟困、扶老救孤,還包括其他有利於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如: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等,慈善事業就自然和社會發展與提升有機地結合了起來。
本次最新修改的慈善法草案第一條在之前的基礎上新增了一句“共享發展成果”,就表明慈善是參與共享經濟的重要機制,慈善對於貧富差距有著重要的調節作用,慈善實則是財富的調節裝置。
“激活 聯動”是慈善法的根本作用
在經歷長達10年的調研和起草後,被喻為“開門立法”典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呼之欲出。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於慈善法草案的説明,慈善法的通過與實施,將標誌著我國慈善事業發展進入全新的歷史時期。
在慈善法給慈善事業帶來欣喜和期待的同時,我們下一步更應該關注慈善法實施後所帶來的激活和聯動作用。首先確定的是,慈善法頒布的目的是要彌補慈善領域法律位階文件的缺失,成為一部基本法,但慈善法正式出臺後其他法律和制度的配套和改進仍然任重而道遠。
比如:“三大管理條例”,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如何與慈善法相配合進行修訂;慈善法草案明確規定了慈善組織和公益捐贈人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法的調整和國務院出臺配套文件如何進一步細化稅收政策;慈善法草案明確了“慈善信託即公益信託”,並將準入門檻改為民政部備案制,規定自然人不可作為受託人,使得慈善信託解決了因管理機構不明難以獲得批准的難題,但是現行我國《信託法》中雖然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公益信託發展,但未明確採取何種措施鼓勵其發展,等等。可見,“後慈善法”時代仍有很多相關法律和文件亟需完善。
從根本上講,慈善法的作用不僅僅是為調整和規範社會領域中的慈善行為,更多的則是激活社會資本,充分發揮其與我國“十三五”規劃中的互聯網+、精準扶貧、一帶一路等宏觀政策的聯動和調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