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官不如找大官”癥結在公正
訴訟不能沒有效率,更不能沒有公正。與其讓行政訴訟中的一些原告,因不服裁判不公而走上持續上訪之路,還不如通過異地審判來促進司法公正。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在不少人眼裏,會存在一種誤解,認為法院是政府的,所以有了冤屈不願告、不敢告,覺得告了也白告。為了讓法官免受地方“大官”的不當干擾,破解行政訴訟中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頑症,不少法院推出了異地審理制度,成效顯著。如河南法院系統就是從2014年開始推行行政訴訟異地管轄制度。最新披露的數據顯示,去年,河南“民告官”案件共22642件,比上一年的15746件增長了43.8%;老百姓勝訴率27.8%,較之原來的10.2%提高17.6個百分點。
中國是個高度強調法制統一的國家,各家法院適用的法律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事實還是那個事實,證據還是那些證據,法律還是那部法律,不能僅僅因為打官司從“主場”換到了“客場”,裁判結果就變了。在法律上,關於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由被告(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所以要就地、就近管轄,就是要方便老百姓在與政府部門産生糾紛協調無果後,可以及時找法院尋求司法救濟。同時,本地管轄還便利訴訟參與人,也便於法院查明事實。
本地審本來是最經濟也最有效率的管轄原則。無論是從節約司法資源出發,還是從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考量,抑或要擴大個案預防的影響力等,都是本地審更合適。問題恰恰就在於,本地審在便利原告的同時,也便利了被告利用地方權力干涉案件審判。基於“司法地方化”和基層黨政機關權力過於集中的現實,在被告的“地盤”上開審容易使司法公正受到不當干擾而發生偏離。這又在客觀上堵塞了老百姓就行政案件尋求司法救濟的管道。長期以來,“民告官”存在案結事不了的情況,行政機關應訴去“主場化”成為一種制度選擇。
訴訟不能沒有效率,更不能沒有公正。如若造成司法不公,案結事不了,法院定分止爭的功能無法實現,司法效率也無法談起。與其讓行政訴訟中的一些原告,因不服裁判不公而走上持續上訪之路,耗費更多資源,還不如通過異地審判來促進司法公正,從源頭上化解群眾對法院裁判的不服從。要讓老百姓遇上糾紛不找“大官”找法官,還得靠司法公正來解決。(王灝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