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代表共提出議案462件
原標題: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代表共提出議案462件
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代表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2016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通過)
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副秘書長 信春鷹
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
受大會秘書處的委託,我向大會主席團就本次會議代表所提議案的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在本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按照“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要求,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著眼于“十三五”規劃綱要貫徹實施,反映人民群眾關注的突出問題,依法向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到3月11日12時大會規定的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共提出議案462件。其中,有關立法方面的442件,有關監督方面的14件,有關決定事項方面的6件。以代表團名義提出12件,代表聯名提出450件。
今年代表提出的議案,絕大多數為法律案。其中涉及制定法律的209件,佔47.29%,修改法律的228件,佔51.58%。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方面,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提高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運行的法治化水準,提出編纂民法典,制定民法總則、電子商務法、資産評估法、社會信用管理法,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小企業促進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預演算法、標準化法、安全生産法、商標法、專利法、證券法、稅收徵收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統籌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改革金融監管制度。二是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方面,圍繞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基層民主制度、完善司法體制,提出修改代表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三是在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圍繞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提出制定學前教育法、基本醫療衛生法、中醫藥法、社區矯正法,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職業教育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紅十字會法、收養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四是在堅持綠色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方面,圍繞構建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解決生態環境領域突出問題,提出修改循環經濟促進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森林法、水法、海島保護法等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環境保護、生態補償、濕地保護等方面的法律。五是在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方面,圍繞健全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加強市場監管,傳承發展優秀傳統文化,就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文化産業促進、公共圖書館、古都保護、國家傳統村落保護、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古籍保護等提出制定法律的議案。六是在推進反腐敗立法方面,提出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反腐敗法、賄賂犯罪法,修改刑法中行賄受賄犯罪有關規定。同時,在加強法律監督方面,代表提出14件議案,要求對食品安全法、環境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安全生産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教育領域有關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大會秘書處對代表提出的議案逐件進行認真分析研究,認為沒有需要列入本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議案。大會秘書處建議,將代表提出的議案分別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其中,交由民族委員會審議1件,法律委員會審議124件,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71件,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110件,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審議68件,外事委員會審議1件,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審議64件,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23件。有關專門委員會對上述議案進行審議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印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全國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議案,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體現。認真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議案,是法律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重要職責。為此,大會秘書處提出如下建議:
一、把審議代表議案與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密結合起來。建議各專門委員會按照“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治理法律制度。認真研究吸納代表議案關於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等方面的合理意見建議,圍繞“十三五”規劃確定的宏偉目標、主要任務和重大舉措,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把經濟社會發展納入法治軌道,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戰略目標提供堅實的法律支撐。
二、完善代表議案審議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代表議案在立法、監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把審議代表議案與編制立法計劃、監督計劃,制定修改法律緊密結合。代表議案所提立法項目和監督事項已列入工作計劃的,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和吸納代表意見建議。尚未列入工作計劃的加強調研論證。議案所提立法項目確屬必要、立法條件較為成熟的,研究提出列入年度立法計劃或者補充列入立法規劃的建議。針對代表議案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安排,研究提出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進行專題調研的意見。
三、加強與代表的聯繫和溝通,擴大代表對議案審議工作的參與。建議各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加強同人大代表的聯繫,邀請相關代表參與立法論證、調研、審議等工作,參加執法檢查,參與專門委員會活動,通過多種方式,深入聽取和研究吸納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完善議案審議結果答覆工作,直接向提出議案的代表反饋審議結果和意見採納情況。同時,加強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聯繫,加強同其他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的協調,努力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提高議案審議品質。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