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將於9月1日實施 草案曾作出92處修改
京華時報訊(記者文靜)昨天,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以2636張贊成票,131張反對票,83張棄權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主席令,《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依據該草案,今後個人不能發起公開募捐,但當人們遇到困難如何求助籌款才是合法的呢?答案是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是中國首部慈善法,該法對慈善活動進行明確界定,同時在規範慈善組織設立運營、慈善財産來源和使用、開展慈善服務、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等方面作出規定,明確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該法的制定標誌著中國依法扶危濟困,開啟全新“善時代”。
依據該法,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該法規定,以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盈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在慈善組織的行為準則和內部治理方面,該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等。
慈善法同時突出強化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如該法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公開募捐週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募捐,因其涉及慈善財産的籌集和運用,該法予以明確規範、規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並重點對公開募捐作出規範。
例如,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佈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佈募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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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曾作出92處修改
記者了解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審議意見以及政協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對慈善法草案作出92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34處。
如草案第四十一條對捐贈人承諾而不捐等情形的處理作了規定。有代表提出,捐贈人承諾捐贈後,如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影響其生産或者家庭生活的,應允許其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贊成這一意見,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社會公開説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再比如,有些代表建議,在草案中,應充分考慮個人在困難時向社會求助的權利,適度賦予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權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個人在自身面臨困難時向社會求助,是一項正當的權利,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活動,不受慈善法調整。
但同時,公開募捐涉及慈善財産的籌集和管理,是用別人的錢辦善事,需要加以規範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確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同時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和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對此,有專家表示,如果是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親屬在網絡上發佈求助信息,應該認定為個人求助行為,不違法。而如果是為了救助本人及近親屬以外的他人在網絡上發起的個人募捐,屬於非法募捐,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