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者為何不待見民間“打假”
一些執法者之所以不喜歡“職業打假”,或許只是因為他們本身的執法就存在“假打”嫌疑。對打假來説,這種執法者的“假打”和“真打”更值得警惕。
3月6日到8日,安徽蚌埠的石先生在該市五河縣東劉集鎮的華運超市,先後9次購買過期火腿腸等食品,然後向超市提出了9000多元的索賠要求。3月9日,石先生在超市裏和經營方發生糾紛,據他本人介紹,自己不僅挨了打,一部手機也被對方扣押。報警後,就在派出所裏,石先生又被警察毆打。
一個“職業打假人”通過多次知假買假並索賠,被打假的商家氣急敗壞之下以真打還擊,這樣的橋段在很多地方都曾上演過。對“職業打假人”來説,選擇這一行,也多有心理準備。售假者要是都能理性對待維權,模範遵守法律,他又怎麼會售假呢!
如果説被打假的商家用真打反擊職業打假人是利益攸關,警察也真打職業打假人就有些莫名其妙了。且不説職業打假之爭,就算石先生真是一位敲詐勒索的嫌疑人,警察也不能打人。作為民眾生命財産的守護神,警察應該保護的只能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以此去維護一種穩定的、可預期的法律秩序。
查看媒體披露的現場錄音,警察對職業打假人的行為不但不解,而且明顯不屑,如警察問:“你膽子真大,你是執法部門?”“人家賣過期食品,和你有什麼關係?”
從這幾個連珠炮似的問題中,我們已然讀出了當事警察的傾向性意見:你不是執法部門,商家賣過期食品就不幹你的事!這種對民間打假的排斥和歧視,是相關糾紛頻仍的重要根源之一。
對民間打假人的身份認知,長期以來的確存在激烈爭議。反對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的理由在於:“消費者”應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知假買假的目的並不是消費,而只是為了索賠,因此他們不具有“消費者”的法律地位,不應得到支持。還有人擔心懲罰性賠償的激勵機制將會導致一些“職業打假人”走上尋求不當利益的道路。這也是一些活躍的“職業打假人”被誣為敲詐勒索者的慣常邏輯。問題在於,如果沒有問題産品,“打假”還能夠成為一門“職業”並吸引絡繹不絕的後來者嗎?而如果將“知假買假”者排除在可索賠的權利人之外,普通公眾又因不熟悉司法救濟或不願付出時間和精力去尋求司法救濟,不良企業勢必借此逍遙法外。這種觀念實則是以一種社會現象綁架了所有的消費者,並在客觀上造成了司法救濟對於消費者來説過於遙遠。
事實上,消費者地位並非只因消費才成立。從購買目的去給消費者下定義,既不科學,也不具可操作性。認定知假買假者的消費者身份,無論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來説,還是對打擊無良商家凈化市場環境來説,都是利大於弊。也因此,去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最高法院食品藥品糾紛司法解釋,對個人打假者具有消費者身份有了明確認定。一些執法者之所以不喜歡“職業打假”,或許只是因為他們本身的執法就存在“假打”嫌疑。當“職業打假人”一不小心就“侵入”了他們的“勢力範圍”,於是對真打假者就“真打”起來。對打假來説,這種執法者的“假打”和“真打”更值得警惕。(王灝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