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假有望休10天 産假最多可達7個月

2016-03-24 10:49:35|來源:中新網|編輯:王雪瑩

  原標題:北京擬增7天婚假一共可休10天 産假最多可達7個月

  北京擬增7天婚假一共可休10天 産假最多可達7個月

  北京市十四屆人大第26次會議24日舉行。當天審議《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曾鼐攝

  北京擬增7天婚假 産假最多可達7個月

  中新網北京3月24日電 (記者 曾鼐)北京擬規定新婚夫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婚假;女職工生育後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産假,可另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經單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並新增配偶的陪産假。

  這是記者24日從北京市十四屆人大第26次會議上獲悉的。當天會議審議《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

  婚假有望休10天

  據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劉振剛介紹,之前,國家鼓勵晚婚晚育,北京根據國家授權,規定“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他介紹,此次國家法律修改刪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的獎勵”的規定,加之,婚假的長短本不是計劃生育法的調整範圍,因此,不再規定“職工晚婚的,增加獎勵假7天”。

  據悉,在參照上海市有關規定的基礎上,草案增加了“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的規定。

  産假最多可達7個月

  劉振剛介紹,之前,女職工生育後享受的假期,大體包括國家規定的98天産假、北京法規規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經單位批准可享受3個月獨生子女獎勵假。

  但根據新的計劃生育政策,國家刪除了晚育和獨生子女的相關獎勵假,要求給予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和其他福利待遇。

  故草案規定,本市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産假15天,相當於用生育獎勵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陪産假,取消了獨生子女獎勵假。

  “生育假制度應當在維護産婦和嬰兒身心健康與保障女職工就業平等權之間,尋求適當平衡。”劉振剛説,在考慮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單位的負擔能力,併為了與現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續性,草案增加了一款,規定“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

  他説,主要考慮是,在不過度增加單位負擔的前提下給予用人單位和女職工靈活安排的空間。

  再婚家庭婚前有2孩 婚後或可再生

  再生育政策也將進行調整。再生育,是指一對夫妻(無論是初婚還是再婚)已經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又生育的。根據國家法律的授權,參考國家衛生計生委的內部指導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草案細化了再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再婚夫妻生育和子女病殘生育兩大情形。

  根據草案,對於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婚前有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草案規定,對於子女病殘生育,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另外,基於維護再婚家庭穩定的考慮,草案增加了一款,規定對於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遺傳性病殘且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個子女。

  獨生子女夫婦達一定年齡 或可領1000元

  根據草案,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據介紹,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除(三)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是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和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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