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簽好合同去非洲工作 擔心埃博拉想反悔被訴

2016-03-29 09:38:49|來源:揚子晚報|編輯:王濤

南京女孩簽好合同去非洲工作 因擔心埃博拉病毒想反悔,行不行?

  原標題:南京女孩簽好合同去非洲工作 因擔心埃博拉病毒想反悔,行不行?

  僱主將她告上法庭,法院判決:這種情況屬“情勢變更”,解約合乎情理

  因為擔心被肆虐的埃博拉病毒傳染,已經與僱主簽好勞動合同的南京女孩李可,決定解除勞動合同,不再去非洲從事翻譯工作。僱主因此將李可告上法庭,要求李可賠償各項損失102000元。南京玄武法院審理時,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解釋中的“情勢變更”原則,認為李可的選擇合乎情理,如果僱主強迫要求她去非洲,有失公平,判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李可應為僱主的損失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共22500元。

  埃博拉病毒有多可怕?

  病毒由來

  1976年非洲蘇丹和扎伊爾暴發一種可怕的疾病,患者高熱,全身出血,並很快死亡。科學家在死者體內發現了一種新的病毒,並以扎伊爾一條河流的名字命名,即後來人們談之色變的埃博拉病毒。埃博拉病毒是引起埃博拉出血熱的元兇,因其高達90%的致死率而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對人類危害最嚴重的病毒之一。電子顯微鏡下,埃博拉病毒呈現出纖絲狀,這些纖絲或彎曲或纏繞,形似蠕蟲糾結在一起。

  僱主

  “我為她出國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有權要賠償”

  應該説,這一待遇水準,無論是和李可作為幼兒園普通教師的收入相比,還是和國內一般工薪階層的收入相比,都是相當不錯的了。但是,作為僱主,朱先生也比較精明,在合同中留了後手,給李可設定了若干限制。合同中約定,如果李可要提前解除合同,則按辦理出國各種手續包括機票的雙倍金額賠償朱先生,即6000元乘以2等於12000元,及國內招聘各項費用45000元乘以2等於9萬元,共計102000元後,方可解除合同,並且朱先生保留追究李可其他法律責任的權利。

  之後,朱先生即著手辦理了李可的簽證等相關證件。2014年7月,朱先生在為李可辦理完成全部出國手續,通知李可準備前往海外時,李可突然提出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也不同意賠償朱先生因此産生的損失。經協商無果後,朱先生將李可告到了南京市玄武區法院,要求李可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請求法院判令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李可賠償因此産生的損失102000元。法庭上,朱先生稱,2015年4月,他的被委託人石女士因李可的違約行為前往安哥拉辦理後續掃尾工作,他不得不為此賠償簽證公司高額違約金。“我為雇用李可出國工作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有權要求她賠償損失。”

  緣起

  幼兒園老師簽下 優厚翻譯合同

  24歲的李可是南京某幼兒園的老師。俗話説,高手在民間,別看李可僅是個不起眼的幼兒教師,但是,她卻身懷過人之處。首先是過了英語專業八級,其次,對學習孜孜不倦的李可還在2013年12月參加了某進修學院的葡萄牙語培訓班,準備通過這一小語種的學習,為自己的人生開拓更寬廣的道路。在進入該進修學院學習前,李可和該進修學院簽訂了合同,約定李可在該學院的培訓下修完葡萄牙語課程後,如果考試合格達到就業要求,該進修學院將在李可畢業後六個月內,將李可推薦到葡萄牙、巴西、安哥拉等以葡萄牙語為官方語言的國家工作。

  果然,機會找上門來了。2014年上半年,在海外經商多年的朱先生因業務需要,欲從國內雇用葡萄牙語翻譯前往海外工作,因往返路途遙遠,遂委託石女士代為辦理相關雇傭事宜。2014年6月,石女士作為朱先生的代理人,通過某進修學院設立的人才服務公司,與李可達成雇傭意向,並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約定,李可在安哥拉共和國境內從事翻譯及日常工作,試用期六個月,每月工資為6800元,社保補貼每月1200元,還有技能補貼。因李可已經通過英語專業八級,在她工作滿兩年後,平均月薪將在13000元以上。在李可工作四個月後,朱先生將發放第一個月工資,以後每月按時發放李可工資,合同結束全部結清24個月工資。

  險在何處

  埃博拉病毒主要是通過接觸病人的體液、分泌物、排泄物或者被污染的物品等傳播,因此要養成勤洗手的好習慣,遇到可能有危險的病人或物品,要保持距離,不直接接觸,做好防護。人們若去過已知存在埃博拉病毒的地區,或與已知或疑似攜帶埃博拉病毒的人員接觸過,當開始出現症狀時,應立即就醫。

  女孩

  “並非故意不履行合同,是不想冒生命危險”

  對於朱先生的指責,李可也很無奈。她説,自己並非故意不履行合同,而是因為當時非洲埃博拉病毒肆虐蔓延,政府相關部門提出了非洲出行的警告,自己不想冒生命危險去掙錢。在這種不可抗拒的客觀情況下,她才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決定。

  2014年7月,她已通過自己在進修學院的老師周女士將這一決定通知了朱先生。自己通知朱先生解除合同後,朱先生也未提出異議,因此,雙方之間的合同於2014年7月已經解除,朱先生要求自己賠償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損失,無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法院駁回朱先生的訴訟請求。

  而對於李可的説法,朱先生並不認可。他認為,李可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應知道安哥拉地區暴發埃博拉病毒的客觀情況,且無論是合同簽訂時還是李可提出解除合同時,都沒有正式的官方文件表明埃博拉病毒肆虐蔓延,李可不能以嗣後發生的事件作為解除合同的事由,且李可作為違約方,也無權要求解除合同,而自己也從未同意解除合同。法院隨後聯繫到了李可的培訓教師周女士,周女士稱,李可確實曾當面向她提出希望解除勞動合同,她也向朱先生的代理人石女士轉述過該情況,但未達成一致意見。

  疫情進展

  世界衛生組織今年3月17日在日內瓦宣佈塞拉利昂埃博拉疫情結束後幾小時,其鄰國幾內亞就宣佈境內再次出現埃博拉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幾內亞政府當天發表聲明説,日前在該國東南部的科波洛帕拉地區發現了兩個埃博拉確診病例和3個疑似病例。

  2014年暴發的幾內亞埃博拉疫情,造成該國2000多人死亡。世衛組織在2015年12月29日曾宣佈幾內亞的埃博拉疫情結束,進入為期90天的強化監測階段。

  世衛組織17日在日內瓦宣佈塞拉利昂今年1月“復燃”的小規模埃博拉疫情結束時也強調,塞拉利昂、利比裡亞與幾內亞仍然存在疫情反復的風險,這些風險主要由部分康復者體內的殘余病毒導致,西非三國仍需保持高度警惕以隨時應對。綜合

  法院

  “雙方均不具有過錯,各承擔一半損失”

  玄武法院審理後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與合同有重大關聯的客觀事實發生重大變化而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會顯失公平,因此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則。司法解釋之所以如此規定,旨在平衡由於社會的異常變動所引起的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失衡,即在法律的框架下,由雙方當事人來分擔由於異常損害所造成的風險,以實現法律的公平原則。

  從官方相關通知來看,2014年3月,西非地區暴發大規模的埃博拉出血熱疫情,但截至2014年8月14日,安哥拉尚未發現埃博拉病毒感染病例。儘管如此,李可作為一般自然人,無法預見到該病毒的發展趨勢,後埃博拉病毒一直持續並擴大,世界衛生組織及中國政府均發佈了緊急通知,這種情況屬於雙方當事人均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該種情形構成法律上的“情勢變更”,雙方均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李可作為被雇傭方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獲得勞動報酬,而前提條件就是保證自身的人身安全。在此情況下,李可擔心埃博拉病毒可能蔓延到安哥拉進而可能造成人身損害,故而決定解除合同,符合情理,再要求李可履行合同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認為朱先生的損失係因情勢變更造成合同解除所致,雙方對此均不具有過錯,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實際情況,酌定原被告雙方對損失各承擔50%的責任,根據現有證據,朱先生可證明的損失為45000元,遂判決李可賠償朱先生22500元,雙方合同解除。(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羅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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