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款如何才能“放心捐”?—聚焦慈善法草案
新華社北京3月9日電題:善款如何才能“放心捐”?——聚焦慈善法草案
新華社記者王思北、吳晶
挪用善款、騙捐詐捐、信息不透明……近年來,一些慈善領域的不規範行為引發社會議論。9日,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立法規範和調整,我國慈善事業能否進入加快發展的軌道?百姓捐獻能否更加放心?
規範網絡募捐
就在兩會召開前不久,一則“26歲的謝同學在德國留學期間患上白血病,手術費治療費幾百萬元,希望好心人出手相助”的求助信在社交媒體廣為流傳,短短兩天時間就為當事人籌集了超過50萬元的金額。
“近年來,通過網絡發佈的愛心募捐或個人求助越來越多,亟待通過立法進行規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指出,由於個人不是慈善組織,沒有公開募捐的資格,且個人募捐存在不透明、沒有規範管理等情況,對財産使用也沒有約束,因此慈善法草案的立法原意是不贊成個人募捐的。
慈善法草案明確,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産的活動。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闞珂説,由於公開募捐的可募集對象範圍更廣,資金量、支出量都很大,因此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門檻更高,要求依法登記或者認定滿兩年的慈善組織可以申請公開募捐資格。
“對於網絡上個人發起的募捐行為,一般分為自助和助他兩類。”北師大中國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執行主任黎穎露説,如果是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親屬在網絡上發佈求助信息,應該認定為個人求助行為,法律草案不禁止。而如果是為了救助本人及近親屬以外的他人在網絡上進行的個人募捐,屬於非法募捐,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施傑認為,目前個人直接募捐越來越盛行,一方面是這種方式容易在網絡上吸引大家注意,可以在很短時間內獲得大量捐贈;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目前我國有關慈善活動的規範不完善。
“公眾看到的是個案求助,但背後還有很多需要幫助的群體。”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賈西津説,真正需要的是促進社會力量有序有效地參與對困難人群的救助和幫扶,這樣才能讓社會公益運行機制更加完善。
提高公信力
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萍鄉市鑫海岸商務酒店總經理侯玉雯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在自主創業的同時投身慈善事業,長年通過“一對一”方式捐贈錢物,迄今累計捐贈資金和物品價值近百萬元。
“我選擇直接將錢物捐贈給受益人,是由於國內慈善組織在運作和管理中存在不透明、不規範的問題,擔心善款無法善用。”侯玉雯的擔心反映出我國慈善事業發展面臨的挑戰。
近年來,一系列社會事件給慈善募捐帶來不小的負面影響。“我國亟須通過法律對慈善組織予以規範,並以法律之名提升慈善的公信力。”侯玉雯説。
在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慈善總會副會長張鐵漢看來,如何讓捐贈人被尊重、增加捐贈人的獲得感、讓捐贈人放心捐是慈善法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草案明確,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産,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産;確需變更捐贈協議約定的捐贈財産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
記者了解到,目前,國內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時,通常都有明確的操作章程和捐助對象認定標準。
中國扶貧基金會執行副會長王行最告訴記者,他們的捐助對象主要是農村貧困人口或低收入群體以及重大自然災害受災人群。通過品牌項目、大型活動等方式籌款,根據項目進展分次將善款撥付給受助人。
瓷娃娃罕見病關愛中心主任王奕鷗説,在收到患者提出需要幫助的申請後,我們會根據不同的公益項目來確定資助標準和數額。慈善組織都建立了監測和定期回訪機制對善款使用情況進行追蹤。
為了規範慈善組織的財産用途,草案還明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前3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法律作出規範後,我願意考慮通過慈善組織去幫助別人。”侯玉雯説。
讓善款使用陽光透明
“我們每年都會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由民政局指定的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王奕鷗説,通過每月公佈財務收入、每季度公佈財務支出等規範信息公開,很多捐贈人對我們表示信賴。
目前,我國對慈善組織的監管主要依靠政府部門和年檢制度。草案對監管提出進一步要求,規定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産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草案還明確了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現場檢查等措施,特別是明確提出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發揮媒體等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等。這些都有利於對慈善活動的監管。”張鐵漢説。
“立法、執法、守法,三個環節缺一不可。”施傑認為,法律出臺後的關鍵在於有效落實,需要及時出臺其他配套細則。“草案中一些原則性的規定需要靠配套規則予以明確,否則不好落實。”
代表委員認為,我國慈善事業起步晚、需求多,有機遇亦有挑戰,亟待用良好的監管體制為其保駕護航。施傑建議,民政部門應及時披露相關慈善信息,便於社會力量利用這些數據進行分析和監督;同時,發揮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監管,讓慈善真正陽光透明,讓公眾能夠捐得放心。(參與采寫胡浩、施雨岑、劉奕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