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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貪官用贓款炒股買房 投資收益也屬違法所得

2017-01-05 13:33:33|來源:中新網|編輯:韓宇辰

  中新網北京1月5日電(記者 張尼)貪官用受賄贓款買房、開公司、炒股票等,投資收益算不算違法所得?5日,兩高發佈的一份司法解釋對“違法所得”的認定進行明確,其中規定,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産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産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內容並回答記者提問。

  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介紹説,實踐中,對於違法所得的範圍界定不清,特別是當違法所得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産或者與合法財産相混合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

  “例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後,將違法所得用於購房、購買書畫、玉石珠寶、投資股票或者開設公司等,其投資形成的財産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産?對於增值部分是否應當沒收?再比如,犯罪嫌疑人用違法所得建房、裝修,與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財産相混合的,應當如何處理?”萬春舉例。

  萬春表示,針對上述問題,此次出臺的《規定》參考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等國際公約中“犯罪所得”的有關定義。

  《規定》第6條明確,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産生、獲得的任何財産,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産的,轉變、轉化後的財産應當視為“違法所得”。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産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産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上述規定有利於防止犯罪嫌疑人通過將違法所得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産或者與合法財産相混合等方式,掩飾、隱瞞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從而逃避追繳。”萬春強調。

  據了解,上述司法解釋將於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原標題:兩高:貪官用贓款炒股買房 投資收益也屬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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