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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潛逃上紅色通緝令 妻子索要房産證被法院駁回

2017-01-10 06:20:02|來源:北京青年報|編輯:杜軍帥

  在五礦集團擔任經理的仲加傑,挪用80萬美元公款炒股,賠錢後選擇潛逃,2001年仲加傑被列為紅色通緝令上的在逃人員。在此期間,其妻張女士起訴仲加傑單位,要求歸還登記在丈夫名下的房産證。近日,北京市一中院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要求。

  丈夫被通緝 妻子索要房産證

  50歲的張女士稱,她和丈夫仲加傑此前都是中國五礦集團公司的職工。1997年單位集體分房,1998年實施房改政策,她和丈夫購買了單位位於海淀區冠城南園的一處房改房,手續由單位代為辦理,此後她離職到國外生活。

  2001年9月14日,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向國際刑警組織總部申請對仲加傑發佈《紅色通緝令》實施通緝。經查,1997年至1998年,仲加傑利用職務之便,將本應支付給單位的80萬美元據為己有,用於個人炒股。

  2011年,張女士希望拿到已經辦好的房産證,但公司以登記産權人是仲加傑為由拒不歸還。2013年初,西城法院認定仲加傑失蹤,判決張女士代管其財産。

  房産證發放不屬法院受理範圍 一審駁回訴求

  此後,張女士將中國五礦集團公司告上了海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返還其涉訴房産證原件,並賠償其機票費、簽證費等損失。

  被告辯稱,仲加傑挪用五礦集團80萬美元貨款後潛逃,造成公司財産損失。公司報案後,公安機關發出了紅色通緝令。張女士雖然通過法院判決確認仲加傑失蹤,但仲加傑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涉案房屋購買人及産權人是仲加傑,張女士不能證明該房産是其合法所有。根據該單位相關規定,仲加傑的房産證只能由其本人領取。

  五礦集團表示,公司保留主張解除《買賣合同》並要求仲加傑退回所購住房的權利,保留向仲加傑追索80萬美元及利息的權利。

  該案件審理過程中,西城法院認定仲加傑係在逃人員,不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故撤銷其在2013年初的判決。海淀法院最終認為,仲加傑購買的房改房具有福利性質,遵循單位內部售房及領取房産證的規定,仲加傑向單位購買房改房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其房産證發放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仲加傑因挪用公款被通緝,張女士作為仲加傑財産代管人要求被告返還房産證及賠償損失,亦不屬法院的受理範圍,故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請求,張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産權人歸案 原告不是適格訴訟主體 二審維持原判

  2014年11月29日,在該案二審期間,仲加傑投案自首。後仲加傑獲刑10年。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張女士在原審訴訟中,以宣告失蹤人仲加傑財産代管人的身份進行起訴並主張權利後又上訴至該院,現失蹤人已經出現,仲加傑與原單位關於涉訴房産證的返還原物糾紛應該以其本人名義主張,張女士作為原告起訴五礦集團公司的主體地位不再適格,故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原標題:紅通嫌犯妻子索房産證 法院駁回其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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