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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政治文化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

2017-01-11 10:50:44|來源:中新網|編輯:谷士欣

  中新網北京1月11日電(記者 張尼 湯琪)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一份司法解釋明確,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因此,根據商標法,上述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1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內容,並回答記者提問。

  上述《規定》中第五條明確,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據了解,新的司法解釋將從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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