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賄賂270余萬 華夏銀行原副行長獲刑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長、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喬瑞,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等事宜中提供幫助,收受多家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房産等物品,並以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房産一套。市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喬瑞有期徒刑7年,喬瑞不服隨後上訴。近日,市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2歲的喬瑞曾任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三中院一審認定,2002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間,被告人喬瑞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在申請貸款、租賃檔案中心用房、貸款賬戶移轉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北京市松之輝商貿有限公司等單位負責人給予的賄賂共計270余萬元。
2004年11月至2010年2月,喬瑞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為北京市松之輝商貿有限公司辦理銀行貸款、出租房屋提供幫助,收受北京市松之輝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資購買的小産權房屋一套,李某支付了該房屋的設計費、物業費及裝修費用,購房款及相關費用共計190萬餘元。
2002年6月,喬瑞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為韋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魏西元鼎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在貸款過程中提供幫助。2005年12月,喬瑞以200萬餘元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從北京魏西元鼎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購買房屋一套,經鑒定,交易時該房屋市場價格為人民幣278萬餘元。喬瑞實際支付價格與交易時市場價格的差額為73萬餘元。
2012年,被告人喬瑞在擔任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期間,為北京福地凰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相關銀行業務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李甲給予的以7萬元購買的木質犁具一套。經鑒定,該工藝品取樣部分材種為香枝木。
2016年10月11日,喬瑞因犯受賄罪被三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50萬元。宣判後喬瑞不服判決,向市高院提出上訴,認為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
市高院認為,喬瑞受賄數額巨大且不具備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一審法院鋻於喬瑞的親屬代其退繳犯罪所得及罰金,且全部涉案款、物均已扣押在案,依法作出對其從輕處罰的判決適當。
法院認為,上訴人喬瑞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量刑適當,應予維持。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華夏銀行原副行長、北京農商行原董事長喬瑞 借職務便利收受房産、低價買房 收受賄賂270余萬 銀行原副行長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