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故障急剎車乘客受傷 公司擔責80%乘客擔責20%
□本報記者 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 李羚蔚 丁磊
新疆烏魯木齊市民王強是一名資深公交車司機,卻因一次急剎車惹上官司。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15年11月7日,王強一大早駕車從停車場出發,開始公交營運工作。由於路面結了一層薄冰,王強開車特別小心,但當他駕車行駛時,不料車輛發生故障突然自行剎車,車廂內的乘客頓時一片驚呼、東倒西歪。
所幸,王強憑藉多年經驗,將車輛控制住停至路邊,當他準備進一步檢修時,發現身後一名乘客倒在地上呻吟。王強立即撥打120,並將該乘客送往新疆醫科大學第六附屬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這位名叫張芳的乘客尾骨骨折,王強給張芳墊付了1萬元醫藥費。
一年後,張芳逐漸康復,她要求王強和公交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三方一直未能達成協定。2016年11月,張芳將王強及公交公司訴至法院。
那麼,王強和公交公司是否該在發生意外後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張芳認為,自己在公交車上因緊急剎車而受傷,作為司機和公交公司沒有盡到保障乘客乘車安全的責任,因此,要求對方賠償所有損失理所應當。
王強則表示,當時突然剎車是因為車輛故障,並非個人操作,乘客受傷與自己沒有直接關係。並且,事發後自己已經盡到相關義務,不應當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公交公司則認為,該公司最多承擔60%的賠償責任。在車廂內有明顯的提示,告知乘客應抓好扶手,司機王強也在行車過程中多次大聲提醒乘客抓好站穩,而張芳沒有把提醒放在心上,沒有保護好自身安全,所以張芳本人也應負部分責任。
法院在綜合案情後,一審判決認定公交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張芳的損傷承擔80%的賠償責任,張芳自行承擔20%的責任,司機王強在本案中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
法院審理認為,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消費者乘坐公交車,公交公司和駕駛員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消費者安全運輸至目的地。
本案中,公交司機王強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因車輛故障致使車輛緊急制動(急剎車),導致乘客張芳身體受到損傷,而公交公司和駕駛員有義務保養運營車輛,故與張芳受到的損傷存在一定因果關係。但張芳作為成年人應注意乘車安全,從車內監控視頻顯示,其在車廂內確實未抓牢扶手,因此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由於公交司機是公交公司的駕駛員,事故發生在公交車運營期間,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法院對該案作出了如上的責任認定。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因公交車剎車引發意外的情況很普遍,在此類案件中,司機和公交公司不一定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乘客是否存在重大過失、剎車行為是車輛故障還是司機操作等,都會對最終的責任劃分産生影響。對於司機在職務行為中因失誤或過錯造成的損失,公交公司雖然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案後依法進行合理的追償。
(原標題:公交故障急剎車乘客受傷 公司擔責80%乘客擔責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