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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案檢察監督:檢察官獨立閱卷 無人認為有罪

2017-02-11 09:02:01|來源:澎湃新聞網|編輯:何雨陽

  原標題:聶樹斌案檢察監督:檢察官獨立閱卷 無人認為有罪

  2017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關於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的檢察意見》。

  該檢察意見是最高檢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法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從六個方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該改判聶樹斌無罪。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一份檢察意見如何彰顯檢察監督的成色?在聶案洗冤的關鍵時刻,檢察機關如何以法律監督的方式,直抵冤案核心問題?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為此專訪了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相關人士,解碼冤案平反背後的“隱形力量”。

  專訪嘉賓: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廳長尹伊君、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二處處長杜亞起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廳長尹伊君 閆昭 圖

  每一名檢察官獨立閱卷:沒人覺得聶樹斌有罪

  澎湃新聞: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的檢察意見》中,你們闡述了六大方面的理由,認為聶案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該改判無罪。在此期間,你們都做了哪些工作?

  尹伊君:在糾正聶樹斌案中,最高檢發揮的作用可以用四句話、十六個字來概括:那就是與最高法“同步辦理、全程監督、互相配合、共同糾錯”。

  第一是同步辦理,2016年6月6日,最高法決定提審聶樹斌申訴案並交由第二巡迴法庭負責審理。隨後,最高檢黨組會決定成立聶樹斌案再審辦案組。

  2016年8月3日至19日,辦案組赴最高法院第二巡迴法庭集中封閉閱卷,並將全部案卷材料複印帶回逐一審查。辦案組的每一名成員均獨立審閱了在案全部43冊卷宗及50余份視聽資料,形成20余萬字的閱卷筆錄。也就是説,所有的辦案組成員都在獨立閱完所有案卷材料之後,進行分析、研判提出自己的意見。

  澎湃新聞:閱卷前後的時間大概是多長?

  尹伊君:從辦案組成立一直到再審宣判,大概有半年的時間。聶案的閱卷工作伴隨于案件全過程,有時候還要回過頭來不斷去翻閱、查閱。

  澎湃新聞:為什麼特別強調獨立閱卷?

  杜亞起:從申訴案件的角度來説,常規的辦案是兩個人。你可以選擇獨立閱卷也可以進行分工,但聶樹斌這個案子因為是專門的辦案組負責,參與的人比較多,又鋻於案子的重要程度,獨立審閱更有利於發揮專案組的集體智慧。

  澎湃新聞:在整個獨立閱卷期間,辦案組成員有沒有對此案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見和看法?是如何統一到最終的檢察意見上來?

  杜亞起:最終的意見應該説是沒分歧,但是在這檢察意見形成過程之中,我們的關注點可能不一樣。每一個人都會有不同的想法和認識。有的更關注于辦案程式,取得證據的方式,有的可能更關注證據自身的真實性,這方面是有出入和差異的。

  澎湃新聞:有沒有檢察官覺得聶樹斌是有罪的?

  杜亞起:沒有。只是在案件的關注點上不一樣。

  尹伊君:我們辦案組經常在一起研究,直到最後形成最終統一的檢察意見。因為是獨立閱卷,我們每個人都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和看法。在這個案子上,聶樹斌應被改判無罪的結論性的意見大家是完全一致的。

  尹伊君:第二是全程監督。這意味著不能在法院審理的基礎之上監督,需要全程親歷親為,包括閱卷、詢問證人、實地調查勘驗,所以無罪推定原則落實在辦案中,它不是一句空話,不是建立在空中樓閣上。

  另外,全程監督還體現在我們跟最高法院的反復溝通、協調、協商之中。一是法律監督機關,一是審判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必定有意見相同或相左之處,但對於不同的意見和認識,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以事實和證據來説話,該堅持原則的要依法堅持。

  第三是互相配合。在聶案辦理過程中,兩高更多體現和發揮了互相配合的職能作用。檢法之間互相配合不僅應該體現在訴訟程式中,在糾正冤錯案過程中,檢法之間更應該強調配合。為什麼?糾正冤錯案常常會遭遇干擾、阻力,難度遠超一般案件,這更需要檢法之間強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堅定糾錯的決心。

  第四是共同糾錯。我們的檢察意見裏的結論非常明確,就是認為聶樹斌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依法改判無罪。我們從六個方面進行了論述,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均予以採納。最高檢提出的六點檢察意見,是建立在疑罪從無以及無罪推定的法律理念的基礎之上,這些理念也自始至終貫穿在我們每一個辦案人員的心中。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二處處長杜亞起 閆昭 圖

  能找到的證人都問了,“疑罪從無”至關重要

  澎湃新聞:具體而言,作為一名聶案辦案組的成員,您所堅持的辦案標準和原則是怎樣的?

  杜亞起:辦案中曾有一種聲音,認為聶案原案是在“兩個基本”(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標準上認定的案件,按照當時的證據標準是正確的,不應按修訂後刑訴法的證據標準評判為錯案並加以糾正。

  我們認為“兩個基本”和“排除合理懷疑”在本質精神上始終是一致的,在對定罪事實證據的要求上一直是相同的,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都必須按照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公正處理。

  比如,關於聶樹斌案,你如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該認定他有罪,你就應該提出維持原判的意見。如果覺得案件證據不足,不足以認定其有罪,那就得讓事實、證據説話,但要做到堅持疑罪從無,無罪推定,這一點至關重要。

  作為承辦人來説,要排除所有的外界干擾,通過自己的專業視角和眼光去觀察,比如定罪證據在哪?原審認定的事實能否確定?包括被告人供述,現場勘察筆錄、屍檢報告、證人證言以及在案所提取的相關物證,能否證明供證一致。

  此外,還得考察其它各方面證據,包括客觀性證據真實性、合法性能否夠得到保障,結論是否是確定的、唯一的,這是我們要關注的問題。

  另外的問題是,有關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沒有保證?我們在檢察意見提出説,聶案的直接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在案的物證等都是間接證據,無法證明殺害被害人的行為是聶樹斌所為,不足以認定一個人有罪。

  在梳理上述客觀證據的過程之中,我們發現,第一關於被害人的死因的主要依據來自於屍檢報告,屍檢報告的結論是被害人符合窒息死亡,但所謂的屍體解剖只是進行了頭皮剝離,以及被害人頸部纏繞花襯衣,就得出了符合窒息死亡的結論。

  一般從事法律工作的人都會知道,這一結論的得出是缺乏一定依據的。

  第二涉及到犯罪具體手法、手段的問題,就是關於作案工具的問題。原審裁判認定,聶樹斌是從別的地方偷了一件花襯衣,在實施強姦的過程之中使用花襯衣把被害人勒死,但在案的證據表明,涉案的花襯衣是不是如聶樹斌所説,在撿破爛老頭那偷來的,得不到失主的證實。

  按照證人的説法,自己是撿破爛,但到底有沒有這件花襯衣,是否是他丟的,都無法證實,供證之間存在矛盾。

  再進一步説,在卷中看到的花襯衣是在被打開之下拍了照片,而不是現場纏在脖子上的形狀。我們事後了解得知,有關公安人員説是為了讓聶樹斌好辨認,才把它水洗了。但從現場提取之後,如何保管,如何水洗,如何辨認,整個過程都沒有任何記載和説明,證據保管鏈條存在重大問題。

  第三涉及到實物證據方面。比如説到現場遺留的一串鑰匙,聶樹斌在前後13次的供述中,均未提及。當時正值夏天,被害人就穿了一個連衣裙,按照相關證人證實,她習慣於用橡皮筋把鑰匙拴在手上,但按照聶樹斌有罪供述,把她別倒後,拖到地裏實施了強姦,正常情況下他是可以發現這把鑰匙的,但他始終沒供出來。

  第四是關於供證一致的問題。聶案體現的是“先證後供”的狀態,也就説是在偵查機關了解和掌握相關在案證據之後才有的供述。另外,還涉及到辨認和指認問題,偵察人員都已經從現場勘察完了,也知道了埋藏衣物的地點,還提取了在案的自行車,這個時候再讓他辨認和指認,需要整個辨認和指認過程嚴格規範進行,而該案中相關辨認、指認均沒有照片附卷,且不符合程式規範性的要求,其證明力自然就會受到質疑。

  聶案的唯一直接證據僅是有罪供述,我們在檢察意見裏面説得很清楚,關於有罪供述,前五天是沒有任何筆錄附卷。

  尹伊君:頭五天的審訊筆錄的缺失是非常致命的。我們辦案人員對於被告人第一次的供述非常看重,因為它反映的內容可能會比較真實和原始。

  我們把能找到的證人基本上都問到了,一共詢問了20幾個證人。另外,案發現場我們進行了實地勘察,但現場變化很大,已經由當初的一片玉米地變成了一條波光粼粼的河流,南水北調的引水渠正好從那裏切過去,當時很有感慨。

  平冤之難:像大海撈針,不放過1%的可能

  澎湃新聞:從全局來看,所有的刑事申訴的過程都是極其艱難的,檢察機關在其間會作怎樣的努力?

  杜亞起:當你接手這些長年未解的申訴案件之後,很多東西也許早已物是人非,你不一定能夠達到你最初想要達到的目標,但是你不能基於這個認識就不去做,有時候就像大海撈針,你可能撈不到,但職責要求你必須要去撈,哪怕有1%的可能,你也要去做。

  澎湃新聞:司法人員的內心確定力。

  杜亞起:通過閱卷、調查等相關工作,當你對案件的方方面面的問題都全面了解之後,你對在案證據的分析判斷就會更加清晰,從而形成內心確信。

  法律監督直抵冤假錯案核心

  澎湃新聞:我們還關注到,最高檢對於聶案出具的是檢察意見,這與刑事再審檢察建議或是抗訴有何區別?一般是在何種情況下會使用檢察意見的形式?

  杜亞起:聶案從法律上來講並不適用抗訴,因為它是法院受理的。這裡還需要澄清一個問題,最高檢為聶案出具的不是再審檢察建議,是檢察意見。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指的是什麼?檢察機關主動受理當事人的申訴,經過復查辦理之後認為原審裁判有錯誤,主動向法院提出這兩種監督方式之一,讓法院啟動再審程式。

  聶案是法院決定再審,最高檢只是在法院審理過程之中,履行監督職責,如果開庭,我們就會發表出庭檢察意見,如果不開庭,我們就直接以最高檢的名義提出檢察意見。

  澎湃新聞:這種檢察意見的意義在哪?

  杜亞起:任何案子只要進行再審,無論審理方式如何,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檢察院都要履行監督職責,而這一監督職責不單純是關注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對再審案件本身的監督,而履職的最直接方式就是對案件發表意見,保證案件得到公正審判。

  澎湃新聞:這一檢察意見相較于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來説,效力上面會不會顯得薄弱?如何直抵冤假錯案核心,讓法院採納你們得意見?

  尹伊君:這三種不同的監督方式在法律效力上可能存在強弱,比如抗訴會必然啟動再審,再審檢察建議的剛性稍微差一點,法院可選擇啟動或不啟動。但不管是哪種方式,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作用沒有改變。

  正是由於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屬性,不管是抗訴書、檢察建議書還是檢察意見都會成為法院審判過程中重要的依據。在聶樹斌案中,我們雖然採用的是檢察意見書,但最高法還是非常重視的,我們提出的意見和理由都體現在判決裏。

標簽:聶樹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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