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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與贍養不能成為利益交換

2017-02-15 08:18:12|來源:北京青年報|編輯:王瑞芳

  浙江慈溪60歲的范女士(化姓)焦躁極了,本該是含飴弄孫的年紀,可她卻成了疾病纏身的獨居老人,因為沒有撫養過兩個女兒,如今女兒拒絕贍養她……為了讓女兒們負擔她于2016年花掉的2萬多元醫療費,以及將來每個月給她500元的生活費,范女士起訴到了慈溪法院。年幼時父母未履行撫養的義務,成年了子女就不需要履行贍養義務嗎?近日,慈溪法院給出了答案。

  撫養,簡單地説,就是“保護並教養”,此既是一種道德要求,也是一種法律原則。作為一種上對下,老對小,長對幼的關係,撫養具有廣義之分與狹義之別。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或者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都不是稱職的父母或者長輩,理應受到法律與道德的約束。孩子在年幼之時,父母從未履行過撫養的義務,但到了老年之後,又要享受被贍養的權利,讓人在情感上確實很難接受。

  沒有被撫養的權利獲得,是否就不應盡贍養的義務;或者説,沒有盡撫養的權利,是否就不應獲得被贍養的權利?答案是否定的。其實,無論從道德上講,還是從法律角度看,撫養與贍養從來都不是對等的利益交換,而是並無交織和各自運行的線條。贍養之責不因撫養之失而受影響,儘管為父母者沒有盡到撫養的責任,但是自己卻不能因此而拒絕贍養,甚至將其作為一種報復的手段。

  無論是老人還是孩子,其實都是亟待保護的弱勢群體。于傳統道德之中,卻出現了極大的差異性,總的來看是強調孝的贍養更多,而對撫養的倡導相對更少。其間原因,恐怕跟“可憐天下父母心”的集體無私有關係,正是絕大多數父母在撫養孩子上,都能做到“孟母三遷”式的極致化,人性的本能已達到淋漓盡致的層次,自然已不需要做過多的強調。反之,于孝而言卻相差甚遠,於是才有了以《孝經》為代表的作品的出現,關於孝的名言警句和文學典故更是汗牛充棟,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人人都有情感的訴求,也有自己真實的想法。在自己最需要父母之愛時,他們放棄了自己最基本的義務,有情緒、有怨氣甚至略帶憤怒都情有可原。不過,任何事情都不會像表面上看起來那般簡單,無論基於何種原因,在別人“不仁”之後,自己則不能“不義”,否則這個社會就會睚眥必報、冤冤相報,無法形成群體的和諧而是彼此的對立。因而,在強調最基本的道義與付出之時,以“無私”作為底線原則,意即不設置任何利益的前提,唯一的則是血緣、親緣關係,以及道德與法律的規範約束。

  不能人家拿刀傷害了你,你又採取同樣的手法去傷害。我們固然講求恩怨分明,但更強調以德報怨。用自己的高尚人格去感召、鼓舞、感化和激勵,才是道德最高的標準,也是最低的要求。法律是帶有強制的道德規範,恪守著最基本的底線原則,只有當個體最基本的權利,獲得了絕對的保護,那麼這個社會才能實現互利而不是互害。否則,你造紅心鴨蛋禍及公利,我則造染色饅頭獲取私利,彼此之間都抱著“反正我不會吃”的心態,卻無法避免不吃別人生産的東西,結果放棄了自己的基本責任,最終導致社會彼此戕害。

  某種意義講,我們時下所出現的道德危機,就是基於別人行為表現之下,放棄了自己的道德責任,或者説,把道德綁架于利益交換的戰車上,過度強調互動性而沒有堅持單方性。事實上,個體唯有真正堅持並做好了自己,才會有牢不可破的基礎,否則只強調獲取而不堅守付出,以利益交換的方式去處理和對待,終將損人害己。基於此,“法院判決”的結果,既是一種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普及,也是一種基本的道德原則重申,具有特殊的現實意義。(堂吉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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