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砸了千年名瓷僅賠千元,究竟誰碰瓷
破損的宋代瓷器(資料圖)
據報道,深圳一名收藏愛好者,通過順豐快遞,從四川南充發貨送到鄭州。貨是一件真正的南宋雙魚瓷碗,有上千年曆史,成交價雙方約定為12萬元。可是買主收貨時卻發現,原本完好的瓷碗已經破損,有個小缺口。而快遞公司稱因為沒有保價,按行業規定最高也只能賠償1000元。
古人云:“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客戶付費委託快遞公司發貨,已構成了合同關係,安全、按時將貨物送抵,這是快遞公司不可推卸的責任。一旦有個閃失,快遞公司必須承擔責任,這也是法治時代的基本常識。
可這家快遞公司搞砸了價值12萬元的千年名瓷,卻只肯賠償1000元,這個“交易”不合理也不合法。為何只賠1000元,該公司的理由是,根據公司相關規定,最高只能賠償1000元。且不説這個規定究竟是否存在,即便存在也不等於正當。
眾所週知,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換言之,順豐快遞起碼應該賠償12萬元。如果該客戶被對方索賠,順豐快遞除了賠償12萬元,還應該賠償另一方的索賠。可該公司只願意賠償1000元,這不是耍流氓嗎?
揆諸媒體報道,順豐快遞經常攤上這檔子事,其慣用手法就是按照自己所擬定的規定象徵性地賠償一點錢,遠遠低於快件的實際價值,也時常被告上法庭。這足以説明順豐快遞所擬定的一些規定不合理,有的完全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考慮問題。這種不對稱的合約,未能充分考慮客戶的合法權益,疑似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儘管並非法律概念,但它涉及多個特徵,比如,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限;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説白了,這種條款就是最大程度規避自己的義務,推卸自己的責任。按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中排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像順豐快遞只賠1000元就涉嫌屬於霸王條款,不合法,該被廢除。
有人會説,客戶明知快遞的是貴重物品,為什麼不保價。具體到此事,順豐快遞員並未提醒客戶保價,即便提醒了客戶也有權利不保價,客戶不保價,順豐快遞就可堂而皇之地損壞物品嗎?保不保價與物品能否安全送抵並不矛盾,如果是一家有責任有法治精神的快遞公司,不管客戶保不保價,都應該讓客戶放心。如果客戶不保價,就任性損壞快件甚至將快件據為己有,當客戶要求索賠時便配上數百元或上千元,這不是赤裸裸地耍無賴嗎?
當前,保價條款越來越像保護費,收了保護費不等於就不找你茬,不繳保護費往往讓你吃不了兜著走,這顯然不正常。有客戶接受採訪時感嘆,付運費托運就應該保證貨物安全到達,如果損壞就應該照價賠償,而快遞公司弄出保價完全就是一種霸王條款,“按原有價值保價了,就算出了事兒,哪個消費者有工夫去挨個環節找問題,然後舉證?最後還不是快遞公司逍遙法外?”相信這不是少數人的觀感。
可悲的是,有少數網友認為該事件中的客戶是碰瓷。比如有網友稱,這明顯是訛詐快遞公司,價值12萬的東西用快遞送,腦子有病?不譴責施害者,卻炮轟受害者,還認為客戶是碰瓷,這都哪給哪啊。事實證明,快遞公司已認定該名瓷貨真價實,而該客戶也不是第一次快遞瓷器了。損壞名瓷僅賠千元,究竟誰碰瓷?
據報道,目前雙方正在交涉,但意見相距甚遠。希望當事人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討回公道,更希望法庭公正裁決,徹底瓦解霸王條款的生存空間。順便説一句,如果快遞公司認為托運費過低,托運名貴物品時可適當提高運費,以減少自身風險,但絕不能損壞了貴重物品只是象徵性賠錢。(文/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