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黃書元。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李俊翔):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人民出版社社長、黨委書記黃書元提交了《關於立法保護革命英烈名譽的建議》的提案,建議相關部門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等專門性法律,通過立法明確革命英烈的法律地位,讓損害革命英烈名譽的行為受到法律的懲處。
近年來,人們越來越喜歡在網絡上發表或轉載一些有關歷史、社會、經濟等方面的看法和主張。然而,其中夾雜著一些侮辱、詆毀、誹謗革命先烈及英雄模範的文章。黃書元説,某些人為了吸引眼球或者商業目的,經常語不驚人死不休,將革命英烈和英雄模範列為嘲諷的對象。他進而指出,這不僅嚴重侵害了逝者的名譽、逝者家屬的感情,而且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黃書元説,革命先烈為了民族和國家的利益,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在關鍵時刻挺身而出。“現在英雄沒有了,所有的英雄都被抹黑了,將來再遇到了戰爭,再遇到了保家衛國的時候,還會出現這些英雄嗎?我認為,全世界無論哪個國家都有自己的英雄,民族英雄是民族的脊梁,在關鍵的時候他們起了保家衛國的作用”。
近年來發生的“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以及“邱少雲名譽侵權案”中,違法行為人都被追究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些案例中,英雄人物的事跡、形象和精神價值,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這既是法院判決的依據,也是社會的共識。
黃書元指出,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和相關司法實踐,現階段,把侵害革命英烈名譽的行為歸入對自然人名譽權、榮譽權等公民個人權利的侵害,而沒有確認是對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危害。因此,他建議相關部門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等專門性法律,通過立法明確革命英烈的法律地位,侵害革命英烈名譽的行為和個人應當受到相應的懲處。
除了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以外,黃書元委員還提出了另外兩種方案:一是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二是在現行法律上進行司法解釋。
在訴訟主體方面,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名譽權保護通常是自訴案件。由於對侵害革命英烈名譽行為定性的模糊,司法實踐通常把這類案件作為自訴案件而非公訴案件。例如,“邱少雲名譽侵權案”和“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都是由近親屬代為起訴的。司法部門雖然認可這些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英雄個人的名譽,同時也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這類案件只能由英雄人物的近親屬提起訴訟。顯然,如果革命英烈沒有後人,則會出現起訴無門的狀況。對此,黃書元表示,應當將這類案件明確納入公訴範疇。另外,授予英雄稱號、給予褒獎的機構,英烈生前所在部隊和相關管理部門,如軍事機關、英烈陵園及紀念館等也可以作為起訴主體,通過法律的形式維護英雄先烈的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