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6日電 全國人大代表鄭傑結合政府工作報告建議,電信網絡詐騙危害遠超普通犯罪,應從法律源頭入手,單設電信詐騙罪名,並提高定罪量刑幅度,以有效打擊電信網絡犯罪。
作為中國移動浙江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的鄭傑代表,長期關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他説,在中國移動與公安部門開展的多次專項行動中,由於犯罪嫌疑人的詐騙行為還沒有得逞,或者司法機關無法掌握具體詐騙數額,即使有證據證明嫌疑人曾發佈大量詐騙短信,也往往不受刑法處罰或刑罰較輕,不足以形成震懾,為反欺詐工作帶來一定難度。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依法懲治黑惡勢力犯罪和盜竊、搶劫、電信網絡詐騙等多發性犯罪。鄭傑説,為打擊網絡信息詐騙,中國移動聯合公安部門採取多種手段,不僅建立了覆蓋垃圾短信、騷擾詐騙電話、偽基站、惡意程式等多類不良信息的安全平臺,還創新搭建了“天盾”反欺詐系統開展欺詐信息的識別攔截。
鄭傑認為,電信網絡詐騙危害遠超普通詐騙犯罪,受害人群廣,涉及金額大,還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盜取賬號密碼、偽造或非法獲取身份證件、違法辦理銀行卡等多項違法犯罪行為,這些都嚴重危害了社會管理秩序。
鄭傑説,我國目前通過司法解釋將電信網絡詐騙作為普通詐騙罪來定罪量刑,不能體現此類犯罪的特殊性,無法實現精準打擊。他建議在刑法中單設電信詐騙罪名,體現國家對此類犯罪嚴厲打擊的意志,以起到震懾、警戒潛在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一是增加電信網絡詐騙專款罪名,將電信網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明確規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電話、計算機等網絡傳播虛假信息,詐騙公私財物。”
二是增加發送詐騙信息犯罪情形,在電信網絡詐騙罪條文中明確,除了數額較大外,以發送信息、撥打電話、互聯網傳播等方式發佈詐騙信息,數量較大也構成電信網絡詐騙罪。詐騙金額數額較大以及詐騙信息數量較大的標準由司法解釋明確。
三是提高量刑標準。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對電信網絡詐騙罪的法定刑適度提高,優化配置自由刑與財産刑,以財産刑為主,提高罰金數額。
(原標題:鄭傑代表:從法律源頭入手打擊電信網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