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深化收入分配製度配套改革”。收入分配製度安排是政府職能的重要體現,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收入再分配政策如果運用得當,就能對收入差距起到良好的調節作用,“調高、擴中、提低”,有助於形成橄欖形的分配格局。因此改善收入分配狀況,除了從初次分配著手,確保公平的機會和競爭外,還應當在再分配中充分發揮政府的調控職能。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告指出,要“完善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加大稅收調節力度”,“建立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完善慈善捐助減免稅制度”。十三五規劃綱要也重點強調要“持續增加城鄉居民收入,規範初次分配,加大再分配調節力度,調整優化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縮小全社會收入差距”。具體而言,深化收入分配製度配套改革,應當從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慈善捐助減免稅等方面著手,健全收入再分配調節機制,讓人民有更多獲得感。
一是加大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
稅收是宏觀調控的工具之一,在再分配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國際經驗也證實了良好的稅收設計有助於縮小收入差距。當前我國稅收制度存在稅收結構問題、個人所得稅徵收問題等,導致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無法充分發揮。加大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依賴於稅收制度的改革。首先,要提高直接稅的比重。分類課稅不利於對高收入者徵稅,難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應當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合理確定稅收負擔,根據國民收入增長情況逐步調整個稅起徵點,建立嚴密的徵管體制。其次,應當加快推進設立遺産稅。因為除個人所得稅外,其他具有收入調節作用的稅種還處於缺失狀態,如遺産稅、財産稅等。
二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社會保障體系可以通過安全網為脆弱的人群提供支持,防止不平等的固化。從這一角度來講,社會保障在再分配上具有重要的公平性作用,有助於校正收入和財富的初始分配狀態,其作用甚至大於稅收。例如,養老保險設計中包含的基金積累制和現收現付制,存在顯著的再分配效應,有助於財富從高收入階層流向低收入階層。
三是完善轉移支付穩定增長機制。
因轉移支付體現的再分配,是財政分配“抽肥”之後“補瘦”的再分配,既包括對欠發達地區的扶助和支持,也包括對社會成員中低收入和困難人群的直接扶助與支持。所以,需要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的穩定增長機制,提高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公平性。
四是建立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共享機制。
建立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是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有助於調節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降低不同人群(縱向不平等)和地區之間的貧富差距(水準不平等),是發展成果全民共享的一個方式和體現。因此,需要通過公平的公共開支來廣泛地分配收益,特別是在基本服務方面向民生傾斜,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讓利於民。
五是建立慈善捐助減免稅制度。
慈善捐助是出於人道動機、捐贈資助慈善事業的行為。從財富流向來看,慈善捐贈這種自願和無償行為發生了財富由高收入群體向低收入弱勢群體的單方面流動。這種轉移會降低不同群體間的收入差距,有助於降低整個社會的不平等程度,因此,慈善事業也可以促進社會福利的帕累托改進,減少社會階層間的衝突,增加社會的凝聚力,是政府再分配的有益補充。況且對慈善捐助減免稅可以促進慈善捐助,這已經被國外學者多次論證。
六是加強與財稅體制改革的密切配合。
深化收入分配製度配套改革,需要財稅體制改革密切配合。無論是稅收、社會保障和轉移支付等再分配機制,還是公共資源出讓收益的共享,以及慈善捐助的減免稅,其中都要落實在政府這一有形之手的政策調控上面。而且,這三個方面最終都需要依賴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包括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清理、整合、規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和地方資金配比,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由於目前我國收入分配的主要構成是城鄉差距和地區差距,更需要進一步加大地區間均衡的力度。
七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深化收入分配製度配套改革,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這涉及慈善事業、扶貧開發、企業工資支付保障、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轉移支付管理、土地管理、礦産資源管理、稅收徵管、房産稅等方面法律法規,還包括建立健全財産登記制度,完善財産法律保護制度等。(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 何偉;國家發改委國防動員研究發展中心 孫麗燕)